1985-10-05 武汉市三单位 《关于贯彻中办发[1984]44号文件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2010-04-16 23:07:5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1139次
中G武汉市委办公室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侨务办公室等三单位《关于贯彻中办发[1984]44号文件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武办[1985]68号
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侨务办公室、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关于贯彻中办发[1984]44号文件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关系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促进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中G武汉市委办公室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八五年十月五日
关于贯彻中办发[1984]44号文件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
市委、市人民政府: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以来,我们遵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做了一些工作。去年中办发[1984]44号文件(即《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下发以后,我们组织力量在全市调查了二百三十四户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有关房产。其中“文革”期间接管的八十九户华侨私房,建筑面积(以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12,399平方米,已全部清退完毕;土改中没收、征收和私改中错改的华侨私房以及解放后接管、代管的华侨私房,共有一百四十五户,面积99,237平方米,其中三十一户,面积21,191平方米,不属清退范围:其余一百一十四户,面积78,046平方米,在确定业主身份和房屋性质以后,可按政策处理。为了尽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退还华侨私房的范围:
1、土改时期(指当地土改的时间)房主或其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经审查属实,不论当时房主的政治身份和现在的政治态度如何,应一律退还。土改前一年不是华侨的私房和去台人员的私房,不属44号文件的清退范围。
2、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期间,以及“文革”前改造的华侨私房,限于房主当时具备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四种人身份之一者(按一九五七年中侨委的解释为准),其房屋应按华侨私房对待,其改造起点应予适当照顾,改造错了的应予退还。
3、代管房产中的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产权人要求发还时,经审查属实应予发还产权。
4、解放后华侨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不论在城市或城镇,是住宅或非住宅,出租多少,一律不进行改造。
5、对历次运动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华侨私房出租住宅的改造起点按原规定面积230 平方米以上不变,出租非住宅,我市原实行无起点改造,为照顾华侨,现规定起点面积为60平方米以上。县城镇的华侨房屋的改造起点,应比当地私改起点适当放宽。当时已规定放宽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没有实行放宽的,可按当地一般私房改造起点放宽30--50%。原来没有进行私改的城镇,一律不再改造。
三、一九五八年以来,因举办街道工业、福利事业、经机关团体动员。由当地房管部门安排出租出借的华侨房屋,已纳入改造的应撤销改造;私改后房主的自留房出租,又被第二次改造的,不论其面积多少。应一律撇销改造。
四、改造时未照顾到华侨国内、国外人口留给应有自住房的,应按当时人口每人补留15平方米。原已留自住房的不再补留。
五、符合改造的华侨私房已经纳入改造的,不予发还产权。已由私人管理的华侨私房,一律不再进行改造。
六、私房改造的定租,按规定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凡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很短的,一律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定租由各区、县房地产公司补发。金额不多的应一次补发。金额较大的可分期补发,但最迟应在一九八六年年底补发完。
七、对在我国四化建设及祖国统一大业中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华侨,其私房可适当放宽处理(有影响的人士,主要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华侨社团负责人;实业家、科学家、教育家、新闻、文化和艺术界知名人士;国MD党政军高级人士;对国家和家乡四化建设捐款、捐物、投资引进作出贡献的;国家领导接见过的知名人士等)。凡放宽出租住宅起点在100平方米以内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出租非住宅的起点不予放宽。
八、凡属应清退的华侨房屋,原属自住房的,除退还产权外,原房在的,房主现在住房条件确有困难的,应当腾退原房。如退房有困难,经与房主协商,可用相当的公房对换或作价收购;如房主已分了公房(含原单位住宅)坚持要退原房的,应同时将公房退出。原属房主出租房屋,原则上只退还产权,由房管部门协助换约续租。
九、因城镇建设需要已拆除的华侨私房,以作价补偿的办法处理。作价标准应根据当时房屋的结构、成色等因素确定,一般每平方米补偿35—45元。因自然灾害焚毁、倒塌的房屋不作补偿,如有残值,按残值补偿。
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处理当时是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私房。
十一、腾退或作价补偿的华侨房屋,按谁占用谁退还、谁拆除谁补偿的原则,凡属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社队企事业)占用或拆除的,应积极带头腾退或补偿。属于职工占住的华侨私房,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腾退, 属于无工作单位的社会居民占住的,由政府拨款建房安排腾退。对于腾退后无房居住的农民和需要重建房屋的华侨业主,他们建房所需的土地、建筑材料等,各地要优先给予解决。
十二、清退华侨私房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单位解决。对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费开支确有困难的,和农民居住的华侨私房需要退还的,从中央、省、市下拨的落实华侨私房专款中给予补助。
十三、华侨业主申请发还产权,应按有关规定,提供合法的身份证件和房屋产权证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继承房产的应提交有关继承证明:业主在国外和港澳的还应办理有关公证等手续。
十四、加强统一领导。如期完成清退华侨私房的任务。华侨私房是华侨在祖国的根基和纽带,是他们落叶归根回乡探亲的归宿。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爱国爱乡热情,促进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的大事。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私房问题,年代久远,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机构,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市侨办、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等单位,应紧密配合、充实力量,加强督促检查。任务较重的区、县房管、侨务和财政等部门,要联合组成工作班子,负责组织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全市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分期分批进行华侨私房的清退工作,采取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力争今年内解决重点户,一九八六年完成全市清退任务的80%,在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全面完成任务。
各区、县应将负责抓华侨私房政策落实的领导同志名单,于十月下旬报市侨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武汉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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