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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是我合法私产的法律、政策依据

2020-07-29 03:53:08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4701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经租房是我合法私产的
法律、政策依据
   
1、1954年宪法的第十一、十二条;1975年宪法第九条;1978年宪法的第九条;1982年宪法的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2004年宪法修正第十三条都有着如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1979年11月29日五届人大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的第3号令》
3、《立法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5、高法【1964】法研字80号(1964年9月1 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不允许继承的批复》司法解释于2008年12月8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1、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施行及废止高法【1964】法研字80号,国家已从法律角度上承认经租房房主及权利人对于经租房的所有权。
3、原有、现有的政策规定:不动产产权的变更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支付对价(房屋价值、土地价值、公私合营中的清产核资);3)房产交接履行手续;4)所有权转移公示。
我们私房业主从来没有办理过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我们仍然是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6、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以财政部令第35号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解读”书中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其解读中(三)行政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
(一) 经租房问题
经租房问题始于上世纪50年代,是城市房屋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产物,它采取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渐改变他们所有制的一种行为,房屋所有者与行政单位因经租房的产权问题,而引发的产权纠纷。
    7、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7月出版的《房屋征收案件审理
指引》书中第一章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第二节诉讼当事人(二)关于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原告资格问题,第2小点:经租房的承租人中,对经租房的产权有明确界定,即“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8、1980年11月8日中办发(1980)75号文《中G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这是党中央第一部关于落实政策的红头文件)
9、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433号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地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定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房【95】433号文是对住建部【85】87号文的否定)
10、1990年4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1990>国土(法规)字第13号
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
    11、 2013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以上两文件再次证实了,虽然82宪法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但私房产权人自然享有原属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家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中应按有关政策予以补偿。
   
12、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令第168号公布《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建设部168号令再一次证明了合法的产权变更必须要履行手续,我们的私房在80至90年代由房管部门利用手中的职权,未经我们的允许转移到他们的名下,实属违法行为。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现有法律,并未对查询、复制房地产资料作出排除或者限制的情形下,公民要求查询、复制其祖上遗留房地产档案信息的诉求,依法不受房产性质的影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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