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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1-05 武汉市落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干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04-16 23:24:5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0508次
各城区房地局、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区房地产公司、市房地局公房处,经管处、产权处、财务处: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1989年11月11日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批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精神,制订《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向题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内部掌握执行。 武汉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一九九零年元月五日 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19 8 9年11月11日以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批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为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时限,系指1958年4月19日中G武汉市委批转市房地局党组《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私改方案》)至“文化大革命”前夕(1966年5月15日)这段时间内改造的房屋。“文革”期间改造的房屋按处理“文革”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的范围是按改造时行政区划的市属各区,不包括武昌,汉阳,黄陂,新洲四县。 二、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对象是:出租房屋面积未达到改造起点而被纳入改造的;按规定应留给房主 自住房而未留的,房主未领或未领足定租的;其它问题均不属这次处理的对象。 三、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已由国家经租的;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房主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撤销。 四、我市私房改造政策,《私改方案》均作了明确规定,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应根据《私改方案》规定的政策进行。《私改方案》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改造起点和基本政策为: 1、城区出租住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郊区集镇出租住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应纳入改造。 2、出租的非住宅用房,不受改造起点限制。出租的—栋房屋中有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性质的,按非住宅用房改造。 3、凡由他人无租使用或空闲的房屋,以出租房屋看待。 4、典当房屋应以原房主的出租房屋看待,符合改造条件的,应连同其他房屋一并改造。 5、共有、共同经营的房屋,未依法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手续的,按一户计算改造起点。虽依法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手续,但实际上仍统一经营的,仍按一户计算改造起点。 五、私房改造时漏改房屋的处理,国务院1964年l月13日(64)国房字第21号文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规定,“今后不再保留暂缓改造的名义”,“如果今后有些房主从自住房中挤出一部份出租,即使超过改造起点,也应当允许”。因此,凡在1964年l月l3日以前出租的私房超过改造起点并已纳入改造的,继续有效。l964年l月13日以后出租的私房超过改造起点,作为漏改房屋补改的,应予撤销。 六、纳入改造的私房定租,应从我市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止。凡在l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很短的,一律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以上应补发的定租,由原房主迳向改造私房所地在的区房地产公司提出申请,经区房地产公司核实改造帐目后,据实发放。 七、改造留房,应以改造档案注明的间数和面积为准,不能更改,也不能以留房面积为基数,摊算已改造的公用面积,扩大留房面积。如留房间数中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确实不符,应在不变更留房间数的基础上据实更正。 八、私房改造的留房,改造时系按先改造后留房的原则处理,改造时由于有的房主没有自住房或自住房不足,又从已改造的房屋中划出一部分作为留房的,其改造起点仍按未划出前的面积计算。 九、私房改造时,房主住本市应留自住房而未留者按当时私改档案或户口资料记载的家庭人口每人建筑面积十平方米补留自住房,如房主当时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可按规定补留因房屋所有制已改变,不再补留自住房;私房改造已留过自住房的;不论任何情况均不再补留:改造的非住宅用房,不留自住房。 十、按规定撤销改造和补留给房主自住房的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如房主现仍住用全部或部分原来的房屋,可以退还原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房主现不住用原来的房屋,不予退还产权,由国家按房屋造价折旧作价收购其应退住房;房主现在租用私房或确实无房居住,可在国家作价收购应退住房后,向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落办)申请并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落办)批准后,可出资按房屋的成本价购买面积大体上与应退住房相当的落实私房政策专项住宅:房主无力购买住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应提出证明,经区落办调查核实并报市落办批准,可以租用面积大体上与应退住房相当的落实私房政策专项住宅。 十一、因城市建设或危房改造等需要,原房已经拆除改建的,参照市人民政府武政(1 996)1 01号《武汉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的标准,作价补偿。因水,火等自然灾害毁倒的房屋,不作价补偿,如有残值可酌情补偿。 十二、由国家按房屋造价折旧作价收购的标准,定为四等:一等甲砖结构,收购价每平方米1 2 0元,二等乙砖结构,收购价每平方米105元,三等丙砖结构,收购价每平方米90元,四等丁砖及丁砖以下结构,收购价每平方米8 0元。房屋拆除的补偿标准也按四等计算,一等每平方米补偿6 0元,二等每平方米补偿45元,三等每平方米补偿4 0元,四等每平方米补偿3 5元。因自然灾害毁倒房屋的残值补偿,按残值的实际情况,每平方米补偿10元至15元。 十三、撤销改造退还产权的房屋,在国家经租期间的房租收入和各项支出,均不再结算。房屋修建后增加面积或改变结构,其增值幅度超过改造后租金收入一倍以上的要实行结算。结算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公司负责,房主凭结算单向市落办缴款,办清缴款手续后,由房主持据向区落办办理退还产权手续。 十四、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应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不开新口子,不作公开宣传,采取申请一户,查实一户,处理一户的方法,由原房主向区落办提出书面申请,各区通过查阅档案并调查核实后,按照市落办统一制订的申报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落办审批。处理时间从l990年元月开始,1990年12月底基本结束。 十五、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加之年代久远,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应加强调查研究,密切配合,耐心细致,廉洁奉公,并要做好原房主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件谅国家困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十六、私房改造时房管部门如与原房主订有留房、定息或其它等协议,如与市政府武政办(1989) 234号文件抵触,均按234号文件办理。234号文件属秘密性质应注意保存,不得外泄。 武汉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O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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