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的通知
2014-05-14 06:30:3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26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的通知 武政办〔2013〕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决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体现。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因此,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预决算信息公开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扎实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在已有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扩大公开覆盖面,增加公开内容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度。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要在继续做好财政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在2015年之前,区级以上政府应当开展包括政府总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在内的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公开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总决算的公开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年度预决算后,主动公开本级政府总预决算及本级汇总的“三公”经费预决算。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财政部门和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本着“谁主导资金分配,谁公开”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公开。 (三)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 1.本级政府总预算、总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必须完整、真实、细化。一是原则上应当包括公共财政收支预算表(见附件1)、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见附件2)、公共财政收支决算表(见附件3)、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表(见附件4)等。二是政府总预决算要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要将本地区从上级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按照规定列入本级预决算,同时在本级预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三是公共财政收支预算表和公共财政收支决算表的收支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列示到“类”级科目,对其中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主要项目列示到“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表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列示。 2.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必须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部门预算要以部门收支预算总表(见附件5)、财政拨款(补助)支出预算表(见附件6)作为基本格式,按照适用的预算科目列示到“类”、“款”级科目,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各部门应当对公开的部门预算收支情况做出通俗易懂的书面说明(见附件8),连同部门预算表格一并公开。部门决算要以部门收支决算总表(见附件9)、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件1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件11)作为基本格式,同时做出通俗易懂的书面说明(见附件13)。 3.部门当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以及上一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应当以“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和“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作为基本格式,分别与当年部门预算及上一年度部门决算一并公开。 4.财政部门和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权的部门要公开专项资金以下方面的信息:一是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二是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流程;三是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项目申报的条件、程序、时限;四是项目资金年度安排情况;五是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六是其他需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四)进一步明确公开时限 1.各级财政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年度预决算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同级政府门户网站、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将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向社会进行公开。 2.各部门统一在每年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后2个月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工作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并与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进行信息链接。 3.各项专项资金应当公开的信息,要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与中国·武汉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链接。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全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平台等载体,与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进行对接。 4.政府预决算报告、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一经上网向社会公布,原则上保留1年,且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调整后,在网上予以公布,并对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说明。 三、提升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地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对人民群众提出的预决算信息公开申请,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一)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接受申请人申请的预决算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1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1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同时,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认真研究依申请公开内容。各区、各部门要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者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三)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各区、各部门要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对于按照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及时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当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不能公开的,应当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预算改革,完善制度机制,共同推动全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建立健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反馈。要完善预决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区级财政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市直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下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要细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档案查询等途径,积极主动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强化预决算信息公开责任制度。要制订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落实公开主体和责任,加强考核,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对于预算与决算之间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数据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以及公开后公众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由各公开主体妥善做好数据解释说明等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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