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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02月4日 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FGM分子财产的指示

2010-04-16 17:29:4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0039

[学术研究,不得作为依据引用]

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FGM分子财产的指示
 
【实施时间】1951-02-04【发布单位】
 
关于清理企业中的公股公产问题,本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业经本院第六十六次政务会议批准公布施行。兹就有关该办法第三条(3)款所规定对战犯、双奸、官僚资本家以及其他FGM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依法没收的程序,作如下指示:

一、凡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有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的股份和财产,应予依法没收时,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审核后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方得执行。在未得批准前,为了防止破坏、转移、隐匿,只能予以登记、冻结或查封,不得宣布没收。
二、属于前条以外的一般土匪、特务、恶霸、FGM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经县(市)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时,应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署)批准执行;经省(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决者,得不经报请批准手续。
三、过去经由县(市)人民法庭、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及人民政府决定没收的前两条所称之财产,业经执行而无异议者,不再变更。
四、企业中有本报示一、二两条所称之财产尚未经政府没收者,该企业业务执行人应按照“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否则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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