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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2014-11-10 08:52:1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981


武政办〔2004〕1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56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正确地贯彻《暂行规定》,切实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暂行规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实施《暂行规定》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建设服务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和诚信政府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范围,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优质服务,公正办理。

  二、健全运行机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尹维真任主任,副秘书长肖常谷、罗国轩任副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信息产业、监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新闻办、市保密、公安、广电、档案局和《长江日报》社,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协调事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各区人民政府也要组织好本区的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负责在其辖区内组织、指导、推动《暂行规定》的实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开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本机关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落实工作要求
  各公开义务人从2004年7月1日起,公布已梳理完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制订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同时开始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10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通过政务网站等形式,将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开,并编制公布本机关属应当主动公开范畴的政府信息目录。从明年起,每年1月31日以前,各公开义务人要总结、编制本机关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梳理信息
  各公开义务人要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按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分类进行全面梳理,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抓好公开,对公开后的政府信息要及时清理更新;特别是公众关注度高、公益性强、公共权力大的重点部门,更要对市民普遍关心的热点信息、重点信息进行认真梳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编制目录和指南
  各公开义务人要按照统一要求,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务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公众查询。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可逐步编制本机关属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各公开义务人要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
  (三)公开信息
  各公开义务人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采取《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手段,并采取除此以外的至少1种其他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要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文盲申请者要提供必要的帮助。
  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应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检索、查询、复制。市、区档案馆作为公众查询、利用政府公开信息的场所,应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
  (四)受理申请
  各公开义务人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式样附后),受理申请,规范程序,妥善办理,认真做好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受理工作。
  (五)编制年度报告
  各公开义务人要做好本机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日常统计分析工作,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以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落实经费
  各公开义务人要将实施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完善保障措施
  各公开义务人要从规范程序入手,健全工作制度,从加强监督着眼,完善保障措施。
  (一)制定实施细则
  各公开义务人要结合本机关各组成机构的职责,制定《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奖惩分明,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
  (二)规范梳理程序
  各公开义务人的业务部门要及时处理新增的政府信息,分管领导同志和保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要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各公开义务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遇有难以把握的问题,应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或帮助。
  (三)稳妥处理申请
  各公开义务人要确定受理公开权利人申请的工作部门,制订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同时,要开展受理申请人员的岗位培训,规范受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工作监督
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下,市、区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暂行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要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公开义务人要指定专门机构实行内部监督,及时处理各类举报,并将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活动,并将检查结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

  五、确保工作进度
  (一)2004年8月10日以前,各公开义务人要在进一步梳理现阶段本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基础上,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要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并结合自身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此外,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和议事制度;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起草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监督办法;市法制办负责会同市监察局起草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和监督办法,通过不断完善有关工作制度,确保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健康有序推进。
  (二)2004年9月30日以前,各公开义务人要对照《暂行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各项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对本机关公开工作进行自查自改,并写出自查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2004年10月31日以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各公开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议,掌握各公开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同时,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对开展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2004年11月30日以前,由各公开义务人根据检查评议情况,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保障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
  (五)2005年1月31日以前,由各公开义务人对2004年度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的6项要求写出年度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公开义务人年度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准后,于2005年3月31日,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对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各公开义务人的年度报告也应在2005年3月31日同时公布。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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