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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6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04-17 07:26:01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041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G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职责、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 2.加强对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职责。 (三)下放和取消的职责 1.将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和证书发放权限下放给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承担。 2.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等职责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及租赁管理职责下放给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本市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 (三)负责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本市辖区内各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出租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市场监测、市场分析和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住宅科技信息交流与科技合作;组织协调本系统信息化建设;推进国家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实施,推进和综合协调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市房产权属管理。负责全市房产权属确认、登记和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负责房屋测绘和房籍产权档案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和解决房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 (九)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行为的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制度。 (十)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危房督修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及防灾抢险工作;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安全、使用、修缮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市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白蚁防治工作。 (十一)加强对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负责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核准项目资本金;负责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商品住宅、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十二)负责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 (十三)指导全市房地产学会、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治处(离退休干部处)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四)住房保障管理处 (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七)科技信息处 (八)产权管理处 (九)物业管理处 (十)房屋安全维护管理处(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办公室) (十一)资金监管处 (十二)政策法规处 (十三)财务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和工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土地房产登记发证中心更名为市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列事业编制30名,核定领导职数1正2副,其他维持不变。 (二)将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更名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列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0名,与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用工额度统一使用,核定领导职数1正1副,其他维持不变。 (三)将市国土资源房产信息中心更名为市房产信息中心,挂市房产档案馆牌子,列事业编制39名,其他维持不变。 (四)将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更名为市房产测绘中心,列事业编制89名,其他维持不变。 (五)将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办公室更名为市白蚁防治管理办公室,仍在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挂牌,其他维持不变。 (六)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属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市房屋安全鉴定站4个单位调整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管理,其他维持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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