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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2014-11-10 08:57:3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736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未按时编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方式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联合组织实施,在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确认的基础上,及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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