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
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7月16日 国法秘函[2003]148号)
建设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54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意,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
(建办法函[2002]549号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我部来函请示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问题,我部认为,拆迁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依法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我部意见当否,请指示。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布日期:2003年0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3年07月16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