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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2014-05-30 19:04:04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288
鄂政发〔2006〕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我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限期履行的比例一直较高。由于行政机关一般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行政首长对案件的审理以及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有些行政违法现象重复发生。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对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加强行政系统的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对行政机关确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决不搞官官相护;要研究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于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向政府领导汇报案情,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签。
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人审签。对社会关注或有重大影响以及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行政首长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以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承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法制部门集体研究,报政府秘书长审签(县级人民政府报分管领导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以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变更的,行政首长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二、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行政首长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亲自研究案情,积极出庭应诉,逐步建立我省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一般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必须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或分管负责人一般应出庭应诉。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省长决定出庭应诉的参加人。
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三、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

政府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关系密切,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起经常化、制度化的联系制度,有利于及时协商解决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法院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一次,由政府法制部门商请人民法院共同召集。联席会议主要通报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执行与适用法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出席联席会议,会后应对本地区和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
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阶段性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和已结典型案件审理情况,着重分析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向人民法院通报行政复议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与法院之间不定期地组织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方面的研讨会,定期交换统计资料、典型的裁判文书、文件汇编等,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实行资源互通与共享。
庭审旁听制度。对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年应当选择1—3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并可在法庭宣判后,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交流讨论,从中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四、健全和完善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个案分析和案情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进行认真分析,查找依法行政工作中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机关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建议书,要认真研究整改,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告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中典型违法案件,应在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将各类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印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防止同类错案重复发生。
建立执法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各地、各部门每年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与政府法制及监察、人事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并记录在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追究相应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我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把行政复议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纳入行政首长的目标考核范围,强化行政首长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的责任。要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要通过对错案的剖析,举一反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纠正违法执法、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先行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试点,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本意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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