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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08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MD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0-04-16 22:55:5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534
                         国发(1983)139号(一九八三年九月八日)

  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MD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处理好解放初期国MD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给予支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MD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

  解放初期,全国各城镇对国MD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房产实行了代管。解放以来,随着各级政权机构的建立,对代管房产按政府的有关法令和规定,陆续进行了复查清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尤其是党和政府提出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后,原房屋产权人(包括合法继承人、代管人,下同)向政府要求发还代管房产的日益增多。因此,处理好国MD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对于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G中央〔1981〕44号文件(《中G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解放初期,由政府代管的去台人员城市私人房产,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问题较多,请城建总局抓紧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报国务院审批”。根据中央指示,我们会同统战部、对台办、侨办等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处理意见:

  一、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应当确认,解放初期我国政府对国MD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房产实行代管,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三十多年来,各方面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必须既考虑历史状况,又要从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出发,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一)代管房产中的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产权人要求发还时,只要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可发还产权,原自住房的产权人,如确需自住,应积极腾退。

  (二)代管房产,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发还原房的,原则上由国家合理作价收购,其中个别需要退还原房自住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现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三)代管房产,因城市建设拆除和改建的,由原拆除、改建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属于危房拆除的,给予残值补偿。原拆除、改建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倒毁的,不予补偿。

  (四)代管房产发还时,不计收代管期间的代管费用,租金收支也不再结算,对增添的建筑物和设备,由双方协商,按实际情况合理处理。特殊情况,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随房代管和家具的其它物品,时隔三十余年,变化很大,除现存于建筑物内的应退还外,其余不再清理退还。

  二、统筹兼顾,重点解决。

  (一)凡中央和国家领导人邀请来大陆的国MD高级军政人员的代管房产,要列为重点进行处理。处理上述人员的房产,要多从政治上考虑。凡本人回来定居要求发还者,其祖遗房产和原来居住的房产(包括部分接管没收的房产),应该保证迅速发还,不得借故推延。

  (二)由于无人管理,无合法代理人或契证不全,产权不能确立等原因,有关部门过去依照法令公告定期代管,逾期无人认领收归公有的房产,原则上已属于国家所有。如产权人当时在外,确未看到公告,对发还产权提出请求的,可按法律程序办理。

  (三)对近年来各省、市、自治区个别审查批准处理的代管房产,已经执行的,一般不再变动。

  三、加强对现有代管房产的统一经营管理。

  (一)对原拨给单位使用的代管房产,为便于落实政策,应由房管部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如需继续使用,要建立租赁关系,按规定交纳房租。

  (二)对原已属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代管房产,不得再分散经营管理,更不能再无价划拨,过去己划拨的,应根据本文规定予以纠正。

  (三)房管部门首先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对代管房产积极做好清理工作。然后,要按本文规定,进行认真妥善的处理。原产权人按本文规定要求发还的房屋,现使用单位无论当时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按本文规定办理。

  (四)对没有申请发还和证据不全不应发还的房产,仍由房管部门继续代管。

  (五)对继续代管的房产,管理单位要作好维修保养工作,不要轻易拆除或改建,如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应对房屋现状作出鉴定和估价,拆除单位应按质论价给管理单位以补偿,房款应暂存银行,不许挪用。

  四、各方协作,开辟房源,做好腾退工作。

  (一)对应该腾退的代管房产,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属于单位或单位职工使用的,由单位负责腾退。

  有退房任务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点,积极腾退。特别是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使用的,要带头腾退,对拒不腾退的,要严肃处理。

  有退房任务的单位,确实无力解决房源的,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从国家补助住宅投资和地方,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中统筹安排解决。

  (二)发还代管房产需要一部分资金,原则上由现占用(或拆除)部门或单位从有关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确实有困难的,可按财务隶属关系申请,酌情给予补助。

  (三)处理代管房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主管部门也应主动会同统战、对台办、侨办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而又妥善地予以解决。

  (四)各级城建、房管部门,要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汇报处理代管房产的情况和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对于那些应当处理而目前又能处理的,要抓紧落实;对于那些应当处理,但暂时有困难的,可以分步骤处理,既要抓紧工作,量力而行,又要十分注意掌握政策,防止草率从事。

  五、要加强对处理代管房产工作的领导。

  处理代管房产,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由有关部门组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各级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都要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落实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掌握进度情况,认真督促检查,抓点带面,分类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下大决心,一抓到底,争取尽快完成这一任务。

  对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外籍华人的代管房产,可参照本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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