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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复》的抗辩---张国纲

2010-04-28 14:36:5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937

对回复的抗辩
﹙试论低价强制收购私房违法﹚

        早在30年前,英明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公布了中办发【1980】75号文,以政策法律的形式严肃的宣佈:“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返还。........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各级党、政、军领导部门,必须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拟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努力开辟房源,指定负责同志认真负责抓到底,一个个地,一批批地,督促检查,落到实处。”
     非常遗憾,30年过去了,党的好政策并未落到我们的头上。我们武汉市的私房业主仍然在上诉、上访、在向房产部门哀告和呼吁。多年的劳碌奔波、含辛茹苦,令我们的身心疲惫。近年来,很多“文革产”的房友因为接到被拍死的《回复》,非常悲愤。看了《回复》,有人含冤悲愤而死;看了《回复》我们的心在滴血。我们甚至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房产部门的《回复》是如此不讲事实,如此颠倒是非,如此不光明正大,如此无耻!我们试着单独分别上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现在万不得已,集体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已的合法私房权属,并希望引起人们的同情和领导的关注。我们的要求很简单:请求忠实地执行上述党中央文件!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返还私房。
    本市, 房产部门的《回复》是千篇一律的:
1、 根据文革时的某文号已﹙无偿﹚接管。﹝这是文革的“伟大成果”不能置疑﹞?!
2、 1982—1989年某月某日,补偿款已由某人领走。因此不再处理。或曰已作处理、不得翻案、暂无政策等。
     在《回复》里,
 房产部门违背党中央的历史决议,支字不提文革时期,无偿接管私房是错误的,反而继续引用其没收文号加以肯定。这是所有人都难以接受的!显然这也是对历史的背叛,悖离了党的大政方针。每个《回复》都提到房产部门给了钱的事;但都回避了一个根本问题,当时为什么不按照75号文件精神退还房产,而采取单方面强行低价补偿款收购私房。以代替党中央的好政策。为什么这样,事到如今,他们遮遮掩掩,从不给一个正面的回复。 
     房产部门对上级汇报中称:“我们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做得很好。”“他们是非正常上访”,关键的分歧,就在于下面的一个不等式是否确认:
           低价补偿收购私房≠返还私房,
    众所周知:供销社收购农产品时,首先必须与农民协商和议价,倘若收购的数量很大,还要经双方商议、达成共识,签订书面合同。如果觉得“谷﹙物﹚贱伤农”,事后现在政府还要另外加以补偿。这是先付完购物款,后另加补偿款。而不是相反:以补偿款代替购物款。这才是正常的公平合理合法的交易。这是常识。

而房产部门的观点相反:低价补偿收购私房=返还私房=落实政策

这个观点,无论现在或在当时都是荒谬绝伦的,所以不得不以强行和欺骗手段实施。

文革产私房的情况,总的有下列共同点:
1、 我们的私房早在“文化大革命”中,就已经被房产部门收入囊中。被其掌控牟利。
2、 房产部门,自定统一收购价,为每平方米5至25元。﹙当时猪肉市场价为7元﹚
3、 从不与私房主协商,更不谈什么议价。绝口不谈房产权买卖。房主没有知情权。忽悠。
4、 不经任何法律程序。不管房主是否愿意,塞点小钱给你。说是补偿了,就算买卖成交了。
5、 没有任何法律文书。没有任何双方签字认可的合同凭证。一栋房子口头一句话就完了。 
 虽然文革产的案件,占房子的方式千奇百怪,各不相同。但回复基本相同。具体
举例如下:

       余汉华:你原在观音小巷的房屋,1970年因上山下乡经桥革字289号文批准作价收购,现无法处理。
      刘家祥、刘冬梅等四人:你们原在宝善街的私房,于1966年接管,1982年对自住留房部份43.56㎡作价收购每平方米13元。已属国家所有。
      张国纲:原汉正街门面房192㎡1972年被革委会没收,楼上自住留房112㎡以每平方米5元价全部收购。不给一寸自住。楼下门面在1985年又以国家名义,被桥房集团公司收购每平方米25元。折价收购款已通知你叔父于1985年领走。不得翻案。
      张福英:原粮道街的房屋1966年文革中,被房管所抡占,1982年将砖木结构旧房,因要抽走木料而进行维修。“1989年叫我上学的儿子去领钱,孩子不懂事领了3200元,”所谓的作价补偿款。至此,“我的房子成了他们的公房,在2007年房管所将它卖给了开发商猛赚了一笔。我们孤儿寡母苦不堪言。 ”等等 
     总之,房产部门一句话:拿了钱就是结了案,结了案就拍死! 
         有人说:现在征地拆迁时,政府也有现金补偿这一办法。所以现金补偿没有错。是的,现金补偿作为一种方式,并无错误。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我们的《回复》所说的“补偿款”与现在相比有本质上、原则上的不同。其一,现在政府或开发商拆迁该私房时,房屋的产权仍掌握在房主手里。而我们的私房早在“文化大革命”时就被接管了﹙实际上是没收了﹚一直未返还。没有谈判的筹码。其二、现在拆迁时,拆迁方与私房主能够进行协商。还要签订协议。而我们是单方面强制执行的。不愿意领钱者,硬塞钱。其三、现在拆迁时,拆迁方还准备了第二个选择方案,就是产权置换。而我们当时私房都还存在,如果是真落实中央政策,把原房退还给我们即可。十分清楚房产部门是用“强行低价补偿收购私房”代替了“返还私房”的政策。同时侵害了我们私房主的利益。                                               

     房产部门时至今日仍然依据“文革”时期的决定,是否意味着坚持“文革”政策,巩固文革成果?显然与党中央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历史结论相悖。违反国家大政方针。性质恶劣,可视为反党行为。
     所有的《回复》,都是根据其内部政策:拿了钱就是结了案。实际上是企图确定:给了补偿款收购你的私房,是合法的。这种观点显然与党中央政策相悖。不但悖离当前所有国家法律;也悖离当时的政策。这类回复,暴露出该系统,囿于自己的特殊利益。无视上访者的合理诉求。意图将关系社会民生的住房问题,再拖三十年,将我们拖跨、拖死而不了了之!据此,所有《回复》都是错误的,也是不能接受的。请求上级领导复该。

                                             张国纲20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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