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对《回复》的抗辩---张国纲

2010-04-28 14:36:5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740

对回复的抗辩
﹙试论低价强制收购私房违法﹚

        早在30年前,英明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公布了中办发【1980】75号文,以政策法律的形式严肃的宣佈:“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返还。........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各级党、政、军领导部门,必须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拟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努力开辟房源,指定负责同志认真负责抓到底,一个个地,一批批地,督促检查,落到实处。”
     非常遗憾,30年过去了,党的好政策并未落到我们的头上。我们武汉市的私房业主仍然在上诉、上访、在向房产部门哀告和呼吁。多年的劳碌奔波、含辛茹苦,令我们的身心疲惫。近年来,很多“文革产”的房友因为接到被拍死的《回复》,非常悲愤。看了《回复》,有人含冤悲愤而死;看了《回复》我们的心在滴血。我们甚至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房产部门的《回复》是如此不讲事实,如此颠倒是非,如此不光明正大,如此无耻!我们试着单独分别上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现在万不得已,集体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已的合法私房权属,并希望引起人们的同情和领导的关注。我们的要求很简单:请求忠实地执行上述党中央文件!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返还私房。
    本市, 房产部门的《回复》是千篇一律的:
1、 根据文革时的某文号已﹙无偿﹚接管。﹝这是文革的“伟大成果”不能置疑﹞?!
2、 1982—1989年某月某日,补偿款已由某人领走。因此不再处理。或曰已作处理、不得翻案、暂无政策等。
     在《回复》里,
 房产部门违背党中央的历史决议,支字不提文革时期,无偿接管私房是错误的,反而继续引用其没收文号加以肯定。这是所有人都难以接受的!显然这也是对历史的背叛,悖离了党的大政方针。每个《回复》都提到房产部门给了钱的事;但都回避了一个根本问题,当时为什么不按照75号文件精神退还房产,而采取单方面强行低价补偿款收购私房。以代替党中央的好政策。为什么这样,事到如今,他们遮遮掩掩,从不给一个正面的回复。 
     房产部门对上级汇报中称:“我们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做得很好。”“他们是非正常上访”,关键的分歧,就在于下面的一个不等式是否确认:
           低价补偿收购私房≠返还私房,
    众所周知:供销社收购农产品时,首先必须与农民协商和议价,倘若收购的数量很大,还要经双方商议、达成共识,签订书面合同。如果觉得“谷﹙物﹚贱伤农”,事后现在政府还要另外加以补偿。这是先付完购物款,后另加补偿款。而不是相反:以补偿款代替购物款。这才是正常的公平合理合法的交易。这是常识。

而房产部门的观点相反:低价补偿收购私房=返还私房=落实政策

这个观点,无论现在或在当时都是荒谬绝伦的,所以不得不以强行和欺骗手段实施。

文革产私房的情况,总的有下列共同点:
1、 我们的私房早在“文化大革命”中,就已经被房产部门收入囊中。被其掌控牟利。
2、 房产部门,自定统一收购价,为每平方米5至25元。﹙当时猪肉市场价为7元﹚
3、 从不与私房主协商,更不谈什么议价。绝口不谈房产权买卖。房主没有知情权。忽悠。
4、 不经任何法律程序。不管房主是否愿意,塞点小钱给你。说是补偿了,就算买卖成交了。
5、 没有任何法律文书。没有任何双方签字认可的合同凭证。一栋房子口头一句话就完了。 
 虽然文革产的案件,占房子的方式千奇百怪,各不相同。但回复基本相同。具体
举例如下:

       余汉华:你原在观音小巷的房屋,1970年因上山下乡经桥革字289号文批准作价收购,现无法处理。
      刘家祥、刘冬梅等四人:你们原在宝善街的私房,于1966年接管,1982年对自住留房部份43.56㎡作价收购每平方米13元。已属国家所有。
      张国纲:原汉正街门面房192㎡1972年被革委会没收,楼上自住留房112㎡以每平方米5元价全部收购。不给一寸自住。楼下门面在1985年又以国家名义,被桥房集团公司收购每平方米25元。折价收购款已通知你叔父于1985年领走。不得翻案。
      张福英:原粮道街的房屋1966年文革中,被房管所抡占,1982年将砖木结构旧房,因要抽走木料而进行维修。“1989年叫我上学的儿子去领钱,孩子不懂事领了3200元,”所谓的作价补偿款。至此,“我的房子成了他们的公房,在2007年房管所将它卖给了开发商猛赚了一笔。我们孤儿寡母苦不堪言。 ”等等 
     总之,房产部门一句话:拿了钱就是结了案,结了案就拍死! 
         有人说:现在征地拆迁时,政府也有现金补偿这一办法。所以现金补偿没有错。是的,现金补偿作为一种方式,并无错误。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我们的《回复》所说的“补偿款”与现在相比有本质上、原则上的不同。其一,现在政府或开发商拆迁该私房时,房屋的产权仍掌握在房主手里。而我们的私房早在“文化大革命”时就被接管了﹙实际上是没收了﹚一直未返还。没有谈判的筹码。其二、现在拆迁时,拆迁方与私房主能够进行协商。还要签订协议。而我们是单方面强制执行的。不愿意领钱者,硬塞钱。其三、现在拆迁时,拆迁方还准备了第二个选择方案,就是产权置换。而我们当时私房都还存在,如果是真落实中央政策,把原房退还给我们即可。十分清楚房产部门是用“强行低价补偿收购私房”代替了“返还私房”的政策。同时侵害了我们私房主的利益。                                               

     房产部门时至今日仍然依据“文革”时期的决定,是否意味着坚持“文革”政策,巩固文革成果?显然与党中央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历史结论相悖。违反国家大政方针。性质恶劣,可视为反党行为。
     所有的《回复》,都是根据其内部政策:拿了钱就是结了案。实际上是企图确定:给了补偿款收购你的私房,是合法的。这种观点显然与党中央政策相悖。不但悖离当前所有国家法律;也悖离当时的政策。这类回复,暴露出该系统,囿于自己的特殊利益。无视上访者的合理诉求。意图将关系社会民生的住房问题,再拖三十年,将我们拖跨、拖死而不了了之!据此,所有《回复》都是错误的,也是不能接受的。请求上级领导复该。

                                             张国纲2010-4-28

相关评论
姓名:*
  联系QQ:
  邮箱:
  个人主页:
评论:*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共有1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最近更新
北京三大群《周二会议》通知
关于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依宪维
北京三大群初八(2月19日星期五)重要简报
关于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依宪维
写给武汉市长的一封公开信
对全国人大F工委曲楠同志讲话交换意见之四
对全国人大F工委曲楠同志讲话交换意见之三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关于经租房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政策依据和法律
经租房主维权遇房管局以排除妨害起诉怎么办
私房管理领域红头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
图片:土地是国家的,使用权是我们的!
经北京维权者的努力终于形成提案
发布会资料(10)
[汕头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经租撤管)程序

赞助商链接

点击排行
关于经租房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政策依据和法律
北京落私办公室(2005)47号文件规定:在纠错经
私房管理领域红头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
关于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实施意
关于召开《认真学习十二届两会精神“经租房
[转帖]经租房的权益人一定要关注——《新民
致武汉市硚口区硚房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承德先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局长 周玉珍 (
强烈要求将我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纳入法
上海:关于继续推动解决"落政后代经租房"问
南京等地对经租房续签5年合同后归还产权人
发布会资料(10)
江岸区房管局 ★ 简讯
“经租房”及其他私房历史遗留问题48个省(
我的提案——落实经租房问题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