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08-18 中G湖北省委批转省商业厅党组“关于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案(草案)”
2010-04-16 21:34:4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821次
中G湖北省委批转省商业厅党组“关于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案(草案)”
总号(58)305
武市、黄石市委、各地(市)县委: 省委基本同意商业厅党组所提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案(草案),请各地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时,提出意见,随时报来。
中G湖北省委 1958年8月18日
关于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目前,我省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一)基本上已完成了私房改造工作的有武汉市。(二)荆州、孝感专区试点工作已经结束,本月五日已分别召开全区的现场会议和房产工作会议,具体地总结经验,布置工作,全面开展。(三)有的正在作准备,搞试点,如恩施、黄冈、襄阳。(四)已作了准备,尚未开始试点工作的有宜昌专区和黄石市。各地为了加强领导,分别以专员、财贸部长等为首的组织了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由于私房改造工作,面广复杂,涉及到各个阶层,为了加强私房改造工作的进行,使各地在进行改造中有所依据,我们即根据中央的指示,参照已改造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草拟了“湖北省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案(草案)”,这个方案经过多次的反复的讨论,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争取在本年内基本完成这一工作。
省商业厅党组 1958年8月5日
湖北省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案(草案)
为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继续完成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必须迅速完成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的需要。 对城市所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们国家性质决定了的。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早在1956年初中G中央批转二办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时,就已经指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适应,这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贯彻中央这一指示,去年4月和今年2月、5月,前城市服务部和第二商业部先后召开了三次会议,对私房改造的方针政策和进行的方法步骤,都作了规定,并要求在1958年迅速完成这一任务。 几年来,我省房产管理部门在当地党政领导下,作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1956年初,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面公私合营和手工业合作化时,有些城市工商业资本家和手工业者出租的房产随同生产资料一并进行了改造。对于尚未纳入改造的部分房产,也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了管理,但仅是加强管理还不可能根本地解决问题。在全民整风运动中,我省广大职工和居民群众对城市私人房主采取种种非法手段剥削房客和利用各式各样的借口赶房客搬家极为不满,给政府提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大字报和来信),要求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与改造,同时,城市房屋的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存在深刻的矛盾。第一、房主抱着“得过且过,得一点花一点”的态度,只收租,不修房,使房屋得不到正常的保养,破、漏、倒、塌日趋严重,房屋数量逐步减少。第二、租赁关系混乱,房主任意抬高房租加重了广大居民和职工的负担,影响他们的生活,第三、房屋利用不合理,甚至有的房主宁愿把房屋闲着不肯出租,妨碍房屋的合理使用,上述矛盾,只有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将房屋置于国家直接管理之下,才能得到彻底解决,同时,在国家统一管理下就有可能将租金加以适当调整,使职工居民的负担趋于合理,而且也可以对房屋使用进行同意调整分配,充分发挥现有房屋应有作用。 由此可见,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完成改造的今天,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不仅是我们党既定方针,也是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这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是刻不容缓的了。因此,我省私房改造工作,必须在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采取“快些和好些”的方针,争取在今午9月底以前基本上完成私房改造任务。年底以前完成煞尾工作。 一、私房改造的方针政策 根据中央指示:“对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的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精神,参照已改造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造起点问题: 改造起点,实际上就是划分将来改变所有制房屋和允许公民作为生活资料保留私有用房的政策界限,所以改造起点不宜过高,也不宜太低。高的会使一部分房主仍过剥削生活,低了会涉及到公民的生活资科。因此,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我们认为:武汉、黄石、沙市、宜昌、襄樊等5市私有房屋出租面积在100或150平方公尺,(建筑面积,下同)以上的,县城镇私有房屋出租面积在70或100平方公尺以上的,进行改造。城市郊区和集镇的改造起点可稍低些。非住宅用房(如工厂、商店、仓库、机关、学校用房等)出租面积在40平方公尺以上的进行改造,各地情况不同,上述起点只是一个大体划分,只供各地参考,不强求一致,请各级党政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考虑决定,对于老、弱、病、残者出租的房屋,原则上应进行改造,但经改造后,生活有困难者,应积极从组织参加生产方面去解决他(她)们的生活问题。对确无劳动能力,房屋改造后,生活无法维持,又无其他办法可以解决的,可暂缓改造,待情况发生变化时再改造。 (二)改造形式问题: 中G中央原批转二办报告中指出“以国家经租为主,公私合营为辅”。两者的性质相同,在当前都可以起到由国家直接控制房屋的作用,将来都可以直接过渡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从各地执行中的经验来看,国家经租的形式简便易行,房主容易接受,有利于改造工作的进行,而公私合营要清产核资,且易与5厘定息,人员安排等问题联系在一起问题较多,因此,应采用国家经租形式。 (三)定租问题: 从全国已改造省市经验来看,私房改造,按照租金给房主核定租息较好。因为依租金定租可以将租金收入按修缮费、管理费、房地产、保险费和给房主的固定租息作适当的分配,机动灵活,容易掌握,能照顾到全面,一般的不会使国家遭受损失,而且房主也提不出意见。在定租时应首先照顾房屋的维修养护,其次要照顾房主的最低生活,定租总水平不应超过房主原租金净租金收入的总水平,一般的低一些为合适,由于房屋质量、用途及房主经济条件和租金高低等不同,定租需要有个幅度,以便以大帮小限制大的照顾小的。定租一般占租金20-40%,平均30%,对个别不依靠房租为生或私营时亏累的房主,也可以低于20%,但不得低于10%。 (四)人员安排问题: 人员安排需要加以严格控制,凡有职业的房主,原则上不予安排工作,对无职业的房主,除其中有代表性并在改造中发挥较大作用的人物,由房产管理部门报经党委批准予以安排外,其他如安排不了,可考虑从社会就业方面予以解决,对有条件的还可以组织办工厂、上山下乡、参加生产等办法予以安排。 对房主的思想改造,一般的可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对某些较大房主或无职业的房主,可以动员参加工商联或者由街道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不必成立新的组织。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1、给房主的留房,一般不宜太严,房主原住房屋较多者,除特殊不合理的以外,可以全部留下,房主原住房屋较少者,可适当调剂,原则上现住为基础,结合适当照顾房主职业、生活习惯、家庭人口和辈分关系是否便于经营管理等情况,灵活处理。房主不在当地,要求留房者给留,不要求留者不留;但在改变所有制前迁回者,可另拨给住房并归其所有,房主在两地以上有房者,原则上只在一处留房。房主的直系亲属和多年与房主生活在一起的出嫁女儿的现住房屋,房主接受改造后他们所住房屋可以留下。房主自有房全部出租,又租他人房屋自住者,要求留房者给留。但如系职工因迁就工作地点,将自有房出租,另租住房者,应从自有房中扣除租用房屋面积后,再计算改造起点,留房后不够改造起点者,原则上不进行改造。无论过去已建或今后新建的自用房屋,国家予以支持鼓励,不列入改造。 2、房屋和基地同属一人者,随同房屋一并改造,不另计租。如房屋与基地分属两人者,由房主将应领租息分给基地主一部分(分多少,由其自行协商)。 3、房主欠公家债务确无力偿还者,如系欠房地产税或公地租金等可以减免;如系欠银行贷款,可以从应领租息中分期扣还。欠债过多者,也可留房令其自行偿还,欠私人债务,由房主自理。 4、预收租金,经调查属实,房主又无力偿还者,可在原定租金内扣还,扣完后,由房管部门接管、收租,并向房主付租息。在扣抵期间,房主除生活困难外,还应负担地产税和修缮费用。房客垫修费,事先经房主协商同意的,可按预收租金处理。连续扣还有困难者,可分期扣还,按月给房主一部分租息,未经协商者按修缮性质协商解决。 5、典当房屋,在典期内,产权应视为出典人所有。但是,典当房屋总与买卖不同,在今天的情况下,出典人很少有赎回的。因此,为了减少纠纷,有利于保护房屋,可根据“宽”、“了”精神,将出典房屋按承典人房屋处理。承典后出租的房屋与承典人其他出租房屋一并计算,合乎改造条件的进行改造,固定租息由承典人领取,出典人赎回后由出典人领取。 公典私房,侯房主备价赎回后再改造。 6、国家经租的房产,应在契约上加盖“国家经租”的印章(各地自备),标明房屋数量交房主保管,凡国家经租的房屋,一律不准抽回。 7、凡符合改造条件的房屋,除留给房主部分自住房外,其余全部改造。不符合改造条件的房屋,房主提出申请,一般的不改造,如属资本家出租房屋,本人自愿申请,改造后生活不受影响者,可以改造。已投资公私合营企业者,不另行改造。属于改造起点以内的破旧房屋,原则是应予改造。板房和草房原则上不改造,但与砖木结构房屋一并申请改造者,也可以改造。我们考虑土草房和板房分散管理比集中管理要好些。 8、凡由他人无租使用的房屋和空闲房屋,均以出租房屋看待。 9、一个房主在几个地方有房者,计算起点时,属于省内的应归并计算,由房主所在地归户改造,并通知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事宜,房屋在那里就由那里经营管理并付租,(注意双方协作),房主在外省的,由房屋所在地改造。 1O、地主在城镇的房屋,土改时已抵付农民斗争果实,但没有出卖仍由原籍政府或群众收租者,由房产部门接管。 11、工商联及其他同业公会所有房屋,一律收归国营。它们的办公、宿舍用房,由房管部门比照党政群机关住房统一管理。 12、华侨和港澳同胞出租房屋是否改造?各专、市、县等占有出租面积及房主已否回国、政治、思想动态、经济等等,有关情况调查清楚,由专、市汇总,私改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研究后再决定。 13、凡城镇宗教、寺庙、祠堂房屋,除自用部分外,出租部分够改造条件的进行改造,从租息(最高不超高40%)上照顾这部分人员的最低生活水平,促进其参加生产,自食其力,国家已占用部分不再改造。 会馆房屋一律收归国有。 14、捐献房屋一般的不接受,真正进步的、生活没有问题的或有特殊原因的、不接受会造成损失的,可予以接受或托管。托管房屋的租金收入,除去一部分托管与税收、保险费外,可全部作修理之用。 15、今后买卖房屋,必须经过房管部门登记批准,在当地宣布私房改造以前,已成交立契,交付房价,经政府同意批准的,即承认有效,未经政府同意批准的,应补助产权转移手续,补缴契税。 16、在改造以前,房屋产权,名义上是一个人所有,但实际上确已分给数人所有者(只限于继承权的),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仍应视为合法,适合改造条件的改造。产权名义虽为数人所有,但改造前是集中经营或者在一个经济单位生活的,应統一计算,进行改造。 17、凡属现在尚未确定产权的房产(包括代管产租和有敌伪嫌疑的)予以代管,暂不改造,待审查清楚后,再处理。 18、国家经租的房屋,因建设需要而翻修或拆迁后,仍应付给房主原定租息。 19、对于不合乎改造条件或暂缓改造的房屋,各地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定行政管理办法,加强租赁、修缮管理工作,教育动员主客双方制定“住房三好公约”,做到租赁关系好、修缮保养号、主客团结好。 三、私改领导问题 私房改造工作面广、复杂、牵涉到各个阶层,政策性强。为了加强对私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各地应在各级党委直接领导下,成立私房领导小组或改造办公室,领导亲自挂帅,具体领导,研究、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统一调配力量部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房产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抽出干部组织工作组,具体从事私房改造工作,报社、电台、文化馆等宣传部门亦应配合开展宣传,造成声势,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方法步骤 l、调查摸底,组织一定人员学习有关私改方针政策与经验,统一认识,明确做法,制定调查提纲或表格,结合中投入街道与群众干部结合进行调查测量。调查工作主要摸 三个底(房屋、经济、政治思想),这是做好私改工作的前提条件,必须始终贯彻,摸真摸透。 2、结合中心发动改造,把情况基本摸清楚之后,将私房改造作为街道中心工作之一, 发动群众对私房问题进行鸣放,通过专题鸣放,大字报等形式,提出改造政策,促使房主接受改造。另方面以总路线为纲,用整改方法,召开房主座谈会,通过座谈会议了解的房主思想情况,培养典型,提倡议,制定跃进规划,现身说法,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 3、全面动员房主订跃进计划、申请改造,经过分街召开各种类型会议(如群众、干部交底会、出租房屋的职工会、妇女会、房主子女会、房主积极分子会、全民动员会等等),和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后,动员房主订跃进规划申请改造,规划要求做到三交底(交房屋底、交经济低、交思想底)、四安排(安排留房数量、安排定息幅度、安排还债计划及改造后的日常生活)。订规划的方法是:房主订、群众评,一面评,一面交房主修正补充,直到合乎政策要求为止,这是走群众路线,既改造房又改造人的办法,依靠群众力量,出题目叫房主做文章,一天不批准,房主思想斗争便不停止,一旦批准,遗留问题也就少了。但这毕竟是两条道路的斗争,应防止强迫命令。 4、评租审批,目前各地房租均有:畸高畸低现象,在这次应进行一次合理的调整,按照房屋地区、结构等等不同情况,制定新的统一租金标准,凡纳入改造的房屋,一律按租金标准发租、收租给房主定息,审查批准工作,可以采取:干部预审,居民委员会复审,房主见面签字,政府批准的步骤。部分房主订出规划之后,一面继续发达房主修订规划,一面对已订出的规划,组织干部集体,研究,逐户预审,确定应否改造,提出留房、定息的意见,再交由居民委员会复审,意见一致了,再交房主签字,干部熟悉政策,群众了解情况,两者结合起来审查,就不会发生大的偏差与房主见面签字采取开会形式,自报公议,具体审批,当场定案批准由国家经租的房产,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凡使用国家经租房屋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团体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向房产管理缴纳租金。 在发租前应召开一次住户会,正式宣布房屋由国家经租,宣传经租办法,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公私权利义务。说明由于房屋在私人手里年久失修,目前国家经租房屋急待修缮的很多,但因修缮能力(人力、物力、财力)所限,还不能马上就“百废待兴”,要根据房屋破漏待修情况,全面规划,分别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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