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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05-13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

2010-04-16 21:40:4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546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

                  (61)工商办字第2号
(1961年5月13日)         (61)商办联字第217号
  一、对于城市私人出租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自1958年全国第一次房产工作会议以来,各地私房改造工作都有很大进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根据现有的资料估计,到1960年底为止,在全国范围内还有14%的市及2/3左右的县还未进行或者没有完成改造工作,这种情况的存在,是与当前社会主义改造的形势不相适应的。为此,我们要求各省(市、区)通过检查与总结私房改造工作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与重视,对所属尚未进行私房改造的市、县应积极督促他们按照既定的方针政策进行。这是摆在目前房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完成这项任务的同时,对已进行改造工作的市、县除积极协助当地处理缓改及漏改等遗留问题外,应该检查一下政策执行的情况,有无偏差,并抓紧对改造房主的思想教育工作。我们要求各主管厅(局)应即着手总结全省(市、区)或者有代表性市、县的私房改造工作总结,并积极制订出最近改造的规划与具体措施,于6月底前报部。
  二、城市私人出租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是城市全面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完成对起点以上的私房改造工作后,整个私房改造工作并未结束,如对改造起点以下的私人出租房产是否改造,如何改造的问题;已改造房主的定租或定息问题,在国家取消工商业资本家定息时怎么处理的问题;对城市私人占有的土地,中央在1956年批转的中央书记处二办报告中曾指出:"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问题如何解决等等;这些都是私房改造中带有较大的方针政策性的问题。为了适应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与社会主义改造形势的发展与要求,为了彻底完成私房改造工作,我们要求各省(市)应即动手调查研究,根据中央既定的方针、政策提出私改处理方案,在报请当地党委批准后抓紧进行改造工作。在调查研究中要注意组织力量,领导干部亲自动手,抓住典型,把每个问题搞深搞透,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配合,以期早日解决。此项调查研究资料与处理方案与进行情况,我们希望最好也能在六月底前报送商业部及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附去的各项问题调查提纲各一份,仅供参考。济南、成都、苏州等十多个城市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广州、兰州、石家庄等城市也正在积极进行;还有许多城市正在进行试点或作准备工作。根据不少地区的规划,今年年底以前全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都将基本上完成改造。
  私有出租房屋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部分,在我国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以至小商小贩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这一部分就成为城乡最后残余的资本主义因素。在没有改造以前,许多房主由于存在着资本主义思想,他们只收租、不修房,使房屋得不到正常的保养,倒塌破漏日趋严重,租赁关系混乱,部分房主任意抬高房租、索取额外费用,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同时房屋的利用也很不合理,有的房主宁愿把房屋闲置不肯出租,使房屋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特别是在工农业生产大跃进以后,许多城市提出了几年内改变城市面貌的规划,私人出租房屋不改造,已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很多城市居民对这个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意见,他们纷纷写信给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迅速加强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工作;部分房主经过整风提高了思想认识,也表示愿意放弃剥削,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此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在中G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抽调干部展开了这一工作。
  各地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一般都采取了国家经租的形式,就是房主把出租的房屋交给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配使用,国家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定租一般占房屋租金的20%到40%。定租采取一次固定按月付给的办法。各城市还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规定了改造的起点,对于留给房主住的房屋、债务问题以及今后继续加强对房主教育改造等问题也作了具体安排。
  各地在进行这一工作时都作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思想教育工作,武汉市创造了依靠群众、结合街道整风开展这一工作的良好经验。这个市的居民在整风运动中,通过专题鸣放和大字报,围绕着私有出租房屋问题展开了大辩论,推动房主接受改造;对于房主的政治思想和经济生活情况也依靠群众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使房主们觉悟提高,自愿接受改造,因此全市在一个多月内就全部完成了改造工作。对于不属改造范围和暂时不能进行改造的出租房屋,各地房产管理部门也加强了行政管理,帮助房主、房客协商,调整租金,换订租约,使租赁关系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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