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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湖北省、武汉市等省市领导一个公道!!!

2012-06-22 07:14:54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555

尊敬的武汉市长唐良智先生:

您好!

我是武汉市民冷明。在信件主题为“李宪生错了吗?涂勇错了吗?赵零错了吗?”的信中,我用铁的事实——李宪生、涂勇、赵零等省市领导编撰的《武汉市地方志》证实汉口胜利街现113号房屋系1952年我大伯冷伯华个人将房屋借给江岸区婴幼儿健康指导所使用,是一个值得赞许的事。我也向武汉市城投公司“解私办”、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官员呈交来源于房管部门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岸区人民法院证实的有效证据34份。这些证据证实《武汉市地方志》的记载与事实完全一致。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代您给我的回复称:“根据目前掌握的有关资料证明,胜利街113号房屋为1956年公私合营期间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民有公用的房产”。既然他们“掌握”资料能够“证明”,那么当着唐市长您的面,请他们说明一下,哪份资料能够“证明”?城投公司解私办在六年时间里给了我四份“一级回复”,“查明”的事实和“结论”千奇百怪,能够证明什么事呢?李宪生错了吗?涂勇错了吗?赵零错了吗?《武汉市地方志》错了吗?如果城投公司能够证明他们胡说八道的“查明”,我相信李宪生、涂勇、赵零等省、市领导是会“认错”的,您觉得有这样的可能吗?唐市长:城投公司解私办当着您的面都敢肆意造假,还有什么不敢为之?敬请唐市长一定责成武汉市城投公司解私办将他们的能够“证明”的“证据”提供出来,还李宪生、涂勇、赵零等省市领导一个公道!

                 谢谢唐市长!

                              武汉市民  冷明

信件编号: E20120622012

附:

2011-8-14 给武汉市长唐良智先生的信。

主题:李宪生错了吗?涂勇错了吗?赵零错了吗?

尊敬的唐市长:

您好!

武汉城投在B20110608002号承认了胜利街113号房屋为我父6人所拥有的事实。“武汉市民有公用房屋卡片”“变动记载”栏没有任何记载也确认该房屋一直为我们拥有的事实!回告中提到的“凡1956年公私合营社会主义改造期间记载的国有并使用,现均为国有公房。”等情况均与我们无关。市信访局和市法制办的领导都明确向我表示:房屋权属的转移变更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武汉城投必须说明在何年何月何日以何种方式将房屋权属转移或变更的!城投公司不敢提及的《市房产公司房屋图卡》上记载该房屋是71年5月29日以武岸革生(71)第71号通知从冷家接管,71号并没有涉及产权变更问题,也证实了接管是房地部门的私自行为;城投公司不敢提及的岸城生字(72)84号同样没有涉及产权变更问题,该文证实直到72年房屋使用单位还在为我家缴纳“房产税”。城投《回告》中提到的延安卫生院、区妇幼均证实71-72年间市房地部门背着我们取走了我们的产权,相关资料我均提供给城投。城投至今无法提供产权发生变更的证据。由李宪生、涂勇、谢培栋、黎智、赵零等省、市领导编撰的《武汉市地方志》也证实52年胜利街113号房屋借给卫生局开办“江岸区婴幼儿健康指导所”是值得赞许的事;城投《回告》称“在1956年前后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成立‘武汉市江岸区儿童保健所’”是违背事实的谬论。李宪生错了吗?涂勇错了吗?赵零错了吗?武汉城投依据市房管局领导的授意就可以违背事实吗?至于“半守法半违法”等问题纯属子虚乌有,我们已数次批驳,现在当着市长您的面,城投能不能将他们自己称为“资料”的东西拿出来呢?“政府调配房”的说法来源于城投XXX之口。他这么大的官大概不会否认吧。尊敬的唐市长,我期待您责成武汉城投将武汉市房地部门何年何月何日以何种方式依法得到该房屋的依据提供出来,我想我的要求并不过分吧。您说呢?

期待您的回复。

谢谢!

武汉市民冷明

信件编号: 20110515041

回复(2011-10-27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冷明同志:《市长信箱》反映事项督办单编号20110815041已收悉。信中反映的胜利街113号房屋的产权问题,我们已多次进行过书面回告,现再次将有关情况回告如下:根据目前掌握的有关资料证明,胜利街113号房屋为1956年公私合营期间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民有公用的房产,按政策规定已为国家所有,在当时由政府支持公办的事业单位江岸区儿童保健所作自管房使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城房字第575号)文件规定:“对解放初期代管、接管的其他私人房产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现在不予处理”》因此,按照前述有关政策规定,冷明反映的房产问题不属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关于信中提到的几点问题,特说明如下:一、对胜利街113号房屋产权问题进行研判的依据是国家、省、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策文件,以及通过前期调查工作取得的、客观真实的历史档案资料,而不是来自于某个人的授意。二、关于“政府调配房”的说法问题,已在今年6月24日对您的回告中已明确作出回答,现再次说明:胜利街113号房屋目前属于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国有公房,我们不了解“政府调配房”说法的来源及有关情况。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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