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糜晋瑜给武汉市长的一封信
2021-02-28 14:56:47 来源:糜晋瑜 浏览:3009次
市长先生: 我是武汉市一名退休职工,经租房合法继承人。在多年的维权申诉中遇到一些困惑不解的问题请市长在百忙中给予解惑,不胜感激。我家房产的性质属于经改造后的自管自住的留房,按当时房管局5024号文件规定可以出租,但在1958年又将留房纳入经租,违反了湖北省委1958年305号文“以投资公私合营企业者,不另行改造。”的规定。房管部门及政府的官员们拒不执行文件精神,将行政不作为穿上历史遗留的合法外衣,为新官不理旧账找到借口。 信访维权受阻,另辟蹊径,走司法途径。从信息公开申请和申请不动产资料查询入手,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再审、行政监督申请、至目前递交到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行政申诉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有两点:1没有私房改造档案,在庭审中得到了证实,已记录在案。2信息公开案件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鄂行申233号释明“信息公开案件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法院不得依据《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驳回”。 摘自《法信,全称为“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该平台是中国首个法律知识和案例大数据融合服务平台,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此裁定维护原告的利益,彰显了司法的公正。 但是,由于诉求属于私房历史遗留问题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个问题发了一个通知,即《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告知各地法院:“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这就是著名的最高法“92.38文件”。 从此以后,各地法院凭借这个通知,一律将经租房主提起的诉讼拒之门外,堵死了经租房主通过法律诉讼讨回祖宅的路径。 2021年2月25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正式对公众开通了,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竟然搜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使人不能理解。武汉市各级法院省高院省市检察院凭借这个通知判案依据在哪?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级高级法官、审判长蔡小雪和副庭长郭修江在其合作专著《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7月第一版第25页)对经租房所有权性质给出了明确定义: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文革”后,除侨台政策而少量归还的经租房外,绝大多数经租房目前仍然未能回到当年的经租房房主手中。” 经租房所有权争议属于行政审判案件范畴,蔡小雪法官和郭修江法官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和副庭长,无疑我国最权威的行政审判专家,他们立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对于经租房所有权性质的判定,是从法律层面对经租房性质所作的最权威的定性。2007年《物权法》正式实施,2008年最高法关于经租房不允许继承的司法解释被废止,经租房的产权理应回到当年的经租房房主手中。但事情并非那么简单,房管部门早已将此类房产变为直管公房。房产是不是列入了国有资产管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曾经有经租房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想了解这些房产在国有资产中管理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没有相关记录信息。其实,早在1995年,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房[1995]433号文件就已经规定经租房不予办理国有资产登记。 这样,经租房既脱离了私房业主管理,也不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之下,就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久而久之,在经租房管理方面出现大量贪污腐败案件。 我家祖宅在江汉区绍兴片,正面临政府征收,产权的归属哪个部门?是否依法转移了房屋的所有权?本人需要一个明确的答案。此致。
糜晋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