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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闵小莲的检举控告信2021-03-05 13:23:34 来源:闵小莲 浏览:2678次
关于武汉市江汉区房管部门以及前进街道办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检举控告信 向住建部反映“文革产”历史遗留积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向上级机关反映:武汉市江汉区落实私房政策小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超越职权,行政乱作为,损害公民合法权益、违法处理我家私有房产的问题。 反映人:闵小莲,武汉远大药业集团退休,(原武汉制药厂)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二路大兴巷16号,(原名济生巷16号) 本人请求在有生之年能为我家在“文革” 四人帮时期被侵吞的祖屋得以昭雪! 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二路大兴巷(原名济生巷16号)原二层楼房木板结构,一楼是临街铺面,二楼是两间住房,建筑面积共计63.21平米是我祖父XXX所有合法不动产。 “文革” 当年,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打砸抢,该私房在1973年被武汉市江汉区“革命委员会前进房管科”(侵吞),一楼门面被江汉区前进街办玻璃水银加工厂抢占,二楼后间房也被人抢占,我本人住二楼前间15平米,随后房管所发给我15平米的公房住房证,在没有任何合法转移和变更手续的情形下,我家便由私房产权人变为公房承租人,(我住自家房子还要交纳房租给房管所)且形成荒唐奇葩的租赁关系,并交纳租金三十余年(1973年—2004年至下函止) 1979年7月份大热天的,我家双胞胎刚出生,前进街办玻璃水银加工厂的三个火炉烘烤,毒气直往楼上冲,我家五口人15平米实在无法居住,只好在外借住四年。 1980年前进房管所本应按中央中办发(1980)75号令落实我家“文革产”私房政策,但前进房管所为了与外贸互利,在我不知情也非征收的情况下,擅自拆除灭失我家祖屋,(拆除十家)在原十家基地上盖7层楼房,但我家祖屋地基的产权仍可以划分清楚。1983年房屋竣工后,那些抢占我家门面和住房的都分别分得门面和住房,我家按人口五人分得公房使用权42.03平米,(就因这42.03平米的公房使用权才丧失了我们双方单位分房的资格)而街办工厂早已垮了,但他们利用非法抢占我家房屋分得的门面出租,转租获取利益,而我家儿子却靠低保度日,公平公正何在?天理何在?为此,我坚持实事求是的真理,信访,上访,维护合法权益多年! 2004年江汉区房管局“落私办” 根据中央中办发(1980)75号令下函,我祖父 “XXX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对象”,然而在2005年给我的回复中并不是按“文革产”政策落实,而是乱作为,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用房管局内部(市区分工管理的通知138号)的自制文件凌驾于宪法、物权法、以及中央中办发(1980)75号令至上而进行忽悠,用落实我祖父的合法不动产63.21平米减去我的合法公房(劳动福利房)使用权42.03平米进行产权置换,那么请问:我的劳动福利房到哪里去了?因此房管局2005年的回复适用政策错误,恶意混淆落实产权与劳动福利房的概念,胡子眉毛一把抓,妄图一举两得,即侵吞我祖父的合法不动产,又剥夺我的合法福利房居住权。难道老三届听党的话,为党,为国家工作直到退休连个居住窝都不应该有??? 2004年的《联系函》是一种行政行为,就是不折不扣按党中央落实“文革产”私房政策的一种体现。 1980年11月8日党中央国务院就75号文下令特赦“文革产”必须退还给产权人,发还“文革产”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各级党、政、军领导部门必须重视……落到实处。 中G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产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依法办事,堂堂正正做人,紧盯关键少数干部权大于法,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落实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信访工作会议上强调,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群众利益无小事,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干部下访, 2019年5月29日武汉市开展市区领导干部下基层大接访,江汉区区长和江汉区房管局“落私办”主任,两位领导接谈了我,并遵循公序良俗,依法化解沉疴积弊,合理合法保障了我的合法权益!并问我满不满意,我连说满意!满意!感谢党!感谢领导!感谢政府! 习近平总书记对领导干部下访的重要论述和要求,并指出下访接待群众是考验领导干部能力和水平的大考场、来访群众是考官、信访案件是考题、群众满意是答案。 然而,第二天我去街道办找书记袁宁(挂在拆迁办的)要求他按接谈的方案在拆迁中与落私一并化解,但让我意想不到他居然狂妄诋毁胡说市区领导干部下访接谈不懂政策!而且还合谋江汉区房管局某个别人刘某以同样说法区长接谈不懂政策,为此,我家的“文革产”历史遗留积案又被基层腐败作怪,以胡言乱语制造乌云遮挡阳光而阁浅下来了! 目前,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二路大兴巷16号正在面临拆迁,那些抢占我家住宅和门面的都已拿到补偿款走了,而我家还在为维护合法权益四处奔波!天理何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武汉市政府令第275号): 第三十五条:……文革产,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0%给予补偿、对非住宅按100%给予补偿。 基层街道办领导干部完全违背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第275号令,违背了习总书记的以人为本,人民为中心,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论述和要求。房管部门乱作为,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拖延落实我家“文革产”私房问题近半个世纪,文革产历史遗留问题,希望不要再留给历史! 根据[中办发(1980)75号]:“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的规定。房管部门理应无条件归还我家文革期间被侵占的私有房产。 我家原来是独立的江汉区原济生巷16号木板二层楼房,建筑面积63.21平方米。《关于闵小莲要求落实济生巷16号私房政策的回复》称:“根据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武房产(1998)138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拟将闵小莲现自住的大兴巷16号自助部分(换算成建筑面积)的产权,发还闵小莲管业,其差额面积作价补偿。” 以上决定: 1、恶毒剥夺了闵小莲家低工资年代拥有劳动福利房的资格,福利房是对低工资的一种补偿,当年有政策规定,没有福利房的属于无房户。落实济生巷16号私房政策与承租的福利房无关。 2、极大降低了独立的原济生巷16号木板二层楼房与闵小莲现承租的多层楼房的实际价值,应以相同的独立的建筑面积63.21平方米的门面房源,予以置换后落实政策归还闵小莲。 3、不应存在【单方决定“其差额面积作价补偿”,补偿、作价单方决定是超越职权,强买强卖的行政乱作为!】 综上所述:请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真核查“江汉区房管部门”行政乱作为,无视党纪国法,继续实施“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指导“江汉区房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的现行政策和法律规定。 诚请中央中办发领导、住建部及各部门领导督办为感! 感谢党!感谢中央领导!化积案!解民忧!促和谐! 实名检举控告人:闵小莲 电话:18717116873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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