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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管局的《答复书》?求助信?

2013-08-27 06:39:56 来源:冷明 浏览:8625
内容提要:“恳请市政府法制办驳回被答复人申请的同时,建议不要再受理被答复人申请的同类案件。”这么违法行政的话居然能够说出口?武汉市法制办是武汉市房管局的下属吗?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住所地:江岸区高雄路1 6 6号
法定代表人:何艳,职务:局长
被答复人:冷明
因被答复人冷明不服答复人在答复意见书上加盖“信访专用章”以及履行相关信息公开义务而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 答复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答复义务
被答复人于2 01 3年4月1 8日向被答复人申请答复国法函【2005】253号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以及是否现行有效的问题,由于答复人不是该文的制定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答复人对被答复人进行了该文问题不属于答复人答复的范围的回复并无不妥。
二、被答复人给予信息公开答复书加盖“信访专用章”并无任何违法行为

   根据《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 9 9 9】2 5号)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章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之规定,答复人制定了机关内部《印章管理规定》将信息公开加盖印章不纳入局公章的范畴。同时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规定,结合机关内部实际情况,制定了《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的通知》(武房发【2 01 2】2 1 2号)将信息公开的工作纳入信访处。由信访处统一将需要回复的函件转交至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汇总后予以回复,加盖“信访专用章’’也体现答复人的正式回复,具有法律效应。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虽然要求信息公开回复不得用本部门和单位信访专用章代替的问题,由于该文下发的时间是2012年年底,答复人在收到该文后,鉴于答复人没有政府信访专用章,经研究后目前信访回复均使用了局办公印章。并非像被答复人所说的据不执行规定;况且该文也只是个内部工作要求,既不是地方性法规也不是规范性文件,所以答复人对信访回复加盖“信访专用章"根本就不属于什么违法的范畴。而被答复人要求将所有的回复重新加盖公章的行为既不严肃,也无实际意义。
三、被答复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属于答复人公开的范畴被答复人屡次向被答复人要求公开与落实私房政策有关的内容,以及相关落实私房政策文件制定的依据和提供相关历史材料的出处;根据武政办【1 9 8 9】2 34号文的规定,落实私房政策有关内容根本就不纳入信息公开的范畴,而涉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有效性以及法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以及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之规定,被答复人很多要求公开信息的内容既不属于答复人制作也不属于答复人记录、保存的信息。故答复人根本就没有答复的义务。
四、被答复人认定事实错误,就同一问题重复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被答复人以市府办公厅中回复有“向提供该文的单位进行咨询”的表述就认定答复人就该问题负有履行答复的义务以及认为答复人将2 O 05年1 0月2 6日市信访办在给市府办公厅回函中第二条“根据省建设厅同省信访局共同协商的意见,落实私房政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宜进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的表述作为国法函【2 O 05】2 5 3号文中的规定完全是认定事实错误。第一个问题因被答复人以同样的方式向市府办公厅进行了申请,要求公开国法函【2005】253号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以及是否现行有效的问题,鉴于该文不是市府办公厅制作机关,也不是执行机关,故市府办公厅只能要求被答复人向执行该文的机关进行咨询;而被答复人将市府办公厅的回复当做被答复人是负有必须答复的义务的认识是错误的认定。而第二个问题是市信访办向市府办公厅报告对被答复人问题的处理结果,该文第二条是市信访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答复人将该文作为证据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的主要目的是证明对于被答复人所提出的问题已经办结,对于类似的问题不再受理,同时也是告知市法制办就该类问题应当不再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从未将该文的第二条与国法函【2005】253号文联系在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旨意在于督促国家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与民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信息,同时让广大市民通过正当渠道来获取其所需要的信息,及时帮助他们掌握新的政策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而被答复人却就同一问题重复向答复人进行咨询,如对被答复人进行回复后接着申请要求回复内容的依据,当答复人提供回复中相关的政策法规时,却又再次问及该法律法规是否有效等等;对同一问题重复申请进行分析、加工。仅2013年上半年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多达百余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像被答复人以收集政府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加工的请求行为理应进行拒绝!
综上所述,答复人在给予被答复人的答复过程中并无违法行为,恳请市政府法制办驳回被答复人申请的同时,建议不要再受理被答复人申请的同类案件。
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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