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本站原创 >> 诉 求 书(草案、征求意见稿) |
诉 求 书(草案、征求意见稿)2014-04-30 21:37:2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356次
诉 求 书(草案、征求意见稿)
诉求人: 武汉市文革房、经租房、错收错改房、权利人及继承人[附签名单] 诉求事项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的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二、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行政赔偿针对的是国家行政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四、依据上述三部法律之规定特申请: (A)、 要求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武汉市文革房、经租房、错收错改房权利人及继承人给予[国家行政赔偿] (B)、 行政赔偿标准按照相关规定,以现行的市场评估价结算支付。 事实和理由 一、党中央有决议,文革是错误的!中办发【1980】75号文规定:“返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低价強行收购违背中央精神。是行政滥作为 ,严重的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经租房在1958年国家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是“四个统一”,所有权不变,仍属于经租房业主。 二、1966年文革开始,房产部门利用当时的极左思潮和社会暴力,大规模的侵占群众私房住宅。同时在经租房方面,政府停止支付固定租金, 单方面终止了经租协议。 三、1991年前后房产管理部冂,利用豋记职能部门的条件,以行政手段,秘密地将我们的私人房产,登记到房管部门的名下,变成 “私转公产 ”,违反了不动产登记、变更、转移的法律程序,是典型的“国家行政实施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四、201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信访新政规定:“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 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武汉市房管局是解决这类官衙与百姓争权的 专职的责任单位,对我们的诉求必须书面回复并给出解决问题的时间表。 申请人: 武汉市经租房权利人及继承人 [附签名单] [2014.04.30] (以上海市旳诉求书为范本)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
|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