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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武汉市监察局举报武汉市房管局2014-11-29 10:51:49 来源:冷明 浏览:2557次
举报人:冷明(下简称:举报人)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被举报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武汉市高雄路166号 单位负责人:何艳 武汉市监察局: 举报人系武汉市一普通市民,被举报人声称:“我市因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而形成一个61人重点上访人的上访群体,经常赴省进京上访,到市委、市政府门口非法集聚,已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他们反映的私房历史问题,各区和城投均已作出明确结论:不属于政策处理范围,并给予了书面回复。他们因自己的诉求因政策不能解决从而走向无休止的重访,从表面看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实质是缠访问题。他们的意图是通过缠访使上级领导给下级行政部门施压,达到违规解决自己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目的。” 举报人针对被举报人的说法及做法进行举报: 1、 从被举报人给予举报人的《告知书》可以证实“落私缠访的判定标准不属于政府信息”,也就证实“落私缠访的判定标准”不存在。被举报人在没有“判定标准”的前提下,如何能够给61人戴上“61人重点上访人的上访群体”的帽子?证实被举报人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2、 被举报人声称:“从表面看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实质是缠访问题”。举报人认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针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答复就行,被举报人有什么资格认为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质是缠访”?证实其违法行政的违法事实成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经常赴省进京上访”是公民的权利,不是罪过,被举报人连最基本的常识都没有,如何能够依法行政? 4、 被举报人在动用了1.26亿专项解私资金及大量经适房由于解私工作后至解私工作结束,依然截留8700多万专项资金,至今未按规定公开必须公开的经适房的使用情况,导致武汉市的落私形势的严峻。这一切均是被举报人违法行政造成的。 《中G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1980年11月8日)中办发(1980)75号指出:“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部队、机关(包括房管部门在内)、 企事业等单位挤占的私房(首先是原自住部分),要限期(例如半年或一年)腾出,交还原房主(必要时,经过协商同意,可以调换和收购)。 被挤占私房的人员中,属于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华侨、现在无家可归或居住条件极端困难者,其原自住私房,应当优先发还。对民主党派、工商联被挤占的办公用房,尤须坚决早日归还,不得再拖。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各级党、政、军领导部门,必须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拟订具体方案和措施,努力开辟房源,指定负责同志认真负责抓到底,一个个地,一批批地,督促检查, 落到实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蓄意抵制的, 应严肃处理。”现在,小小的一个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竟然敢违反党中央的指示,我行我素地截留专项资金、挤占私人房产、违法认定所谓“61人重点上访人的上访群体”,甚至将公民合法拥有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诬陷为“缠访”并要求武汉市法制办慎重受理由此而产生的行政复议申请。违法行径令人瞠目结舌。 故此,举报人请求贵局对被举报人违法行政行为依法查处,并要求被举报人当面向被其伤害的公民赔礼道歉,还法律的尊严。 此致 武汉市监察局 举报人: 201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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