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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对所谓“关门”论调的复议)

2012-11-09 09:13:3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324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公民:姓名:冷明;)

被申请人: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武汉市汉口高雄路166号。

行政复议请求:判令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违法,要求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公开武汉市解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时   间:二0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事实和理由: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武政办[2009]151号文向武汉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公开现任武汉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市政府办公厅告知我应该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回答上述问题。我转而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现任“解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012年11月8日该局给我答复,答复称:“根据2009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推进妥善解决我市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9]15l号文件明确了市解私领导小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是一项特殊时期的阶段性工作,大部分的工作已基本解决,目前只是少量的个别特殊问题,市、区房管部门已在按政策进行处理。此项工作已进入常规性的工作状况。由各区解私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作终结审批。分管的市、区级领导也是分管房管部门的领导负责。如你有什么问题,请你到所在辖区的房管部门咨询。”

我认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答复有如下错误:

一、首先,151号文件已经公开了原解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证实解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并非保密范围。武汉市房管局承认“解私”工作并未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亦属公开之列,故该局应该且必须公开解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拒不公开即属违法行政;其次,市房管局承认“目前只是少量的个别特殊问题”。存在特殊的问题,说明市、区解私办起码现在还无法解决,必须向上级汇报,也是答复所称的“分管的市、区级领导”。既然存在“分管的市、区级领导”,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的指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必须主动公开现任解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与我是否系落实私房政策的身份没有任何关系,何况落私人员统属市解私领导小组管理,我申请公开有理有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息公开系该局依法行政范畴,并非“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的信访工作,故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给我的“答复”加盖的“信访专用章”系行政乱作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武汉市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武汉市法制办依法判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未公开现任解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加盖“信访专用章”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纠正错误。

附证据: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意见。

                      

             申请人:冷明

                                日期:201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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