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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

2020-01-06 13:31:00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10065

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
    【2019】007号
梁守宽:
    位于平遥县南大街55号仁家巷13号院、东郭家巷22号院的房屋按照中G山西省委总号(58)289局字6号文件和山西省人民委员会(58)晋贸武字第82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社会主义私房改造,对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
    2001年2月.平遥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作出平落办字第141号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将南大街55号仁家巷13号院内的里院南房3间房屋退还给梁国瑞。2002年4月,平遥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作出平落办字第224号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将东郭家巷22号院内的前院南房4问房屋退还给梁国瑞。经核查,上述房屋私房改造时房屋产权人为梁国瑞,成分为富农,退房类型为空闲。
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晋建房字(1988)54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城镇地主、富农、资本家的空闲、出借房屋已按山西省人民委员会(58)晋贸武字第822号文件规定改造了的,不予退还”。
    平落办字第14l号、第224号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不符合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晋建房字(1988)54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经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撤销平落办字第141号、第224号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将位于平遥县南大街55号仁家巷13号院内的里院南房3间、东郭家巷22号院内的前院南房4间,共计7间房屋收归国家所有,统一由房管部门管理。
    二、限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房屋,如不按期腾退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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