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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用[1989]234号来申请行政复议

2014-01-12 15:44:31 来源:冷明 浏览:2204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公民:姓名:冷明;性别:男; )
被申请人: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武汉市汉口高雄路166号。
行政复议请求:
1、判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再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
2、责令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公开:武汉城投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的具体位置;
3、责令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严格按照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办事,并公开认错。
时 间:二0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曾书面告知申请人:“如你有需要咨询的问题,请与市城投落实私房遗留问题办公室或市房管信访部门联系”(见证据一)。申请人孤陋寡闻,从来没有听说过武汉出现过“落实私房遗留问题办公室”,遂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市城投落实私房遗留问题办公室’具体位置的政府信息”(见证据二)。201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制作《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你可以与市城投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联系。具体地点:汉口青岛路16号”(见证据三)
拿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后,申请人屁颠屁颠的跑到市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去询问,发现市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在青岛路16号办公,青岛路目前没有16号。而且,该公司并未设立“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申请人认为:因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与“市城投落实私房遗留问题办公室”联系,当申请人进一步提出请予以告知具体位置时,被申请人又将该机构名称变成为“市城投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两者有明显的差异。据申请人所知,市城投目前并未设立上述两种“办公室”的任意一种。甚至地址也完全错误。
贵厅和被申请人一再坚持认为,按武政办[1989]234号文要求:“处理私房历史改造遗留问题应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不开新口子,不作公开宣传,采取申请一户、查实一户、处理一户的方法”。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落私”问题。现在被申请人不仅涉及了“落私”问题,而且还大张旗鼓的公开并宣传市城投设立了“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故其行为应予以谴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武政办[1989]234号文要求,也违反了当初贵厅对被申请人未公开行为支持的理由。而且,被申请人所宣称的“市城投落实私房遗留问题办公室”、 “市城投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青岛路16号并不存在。有鉴于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贵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厅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人:
日期:2014-01-12
附证据:
证据一、2013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答复书》;
证据二、2013年12月12日申请人《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予以公开》的申请;
证据三、2014年1月2日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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