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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武汉市财政局告上法庭

2013-09-12 12:07:55 来源:冷明 浏览:2400

行政起诉书
原告:冷明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邮政编码:430015
被告:武汉市财政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499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学云  职务:局长 邮编:430016
诉讼请求:
一、判定被告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规定答复原告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公开武汉市历年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专项资金分别是多少的政府信息;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时 间:二0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历年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专项资金分别是多少?”的政府信息(见证据一)。2013年9月10日,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到被告处领取了《武汉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下简称:《决定书》;证据二)。该《决定书》称:“经查,该政府信息属于:(√)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具体回如下:关于‘落私’政策及资金有关情况,建议您直接与市‘落私办’联系。”
原告认为:被告《决定书》的答复不可接受,理由如下:
一、 被告称:“经查,该政府信息属于:(√)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
原告认为:只要是从被告处被划拨出去的专项资金,必定在被告处有记录,该信息必定为被告所掌握。故被告的上述说法与事实不符,与其职责不符;
二、 被告称:“关于‘落私’政策及资金有关情况,建议您直接与市‘落私办’联系。”
原告认为:首先,原告从未要求公开“落私”政策,故被告的答复与原告的申请要求不符;其次,目前武汉市并没有“落私办”,故被告要求原告去向一个并不存在的机构提交申请涉嫌欺骗;
三、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日给予原告《函复》(证据三)称:“2013年7月1日收到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谁对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使用1.26亿进行监管?经查,该项工作由市审计局和财政局负责,请你向该局申请”。1.26亿就是专项资金,市政府办公厅已明确了被告是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的主体,故被告让原告去找其他部门于法无据;
四、 《武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决定书》内容显示有“(编号为:2013011、2013012)”字样,原告得到的仅仅只是被告对原告8月28日递交申请的回复,原告也仅在对该申请作出的《决定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故本上诉状仅对因证据一所形成的《武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决定书》内容提起起诉。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规定。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2013-9-12

附证据:
证据一、原告《信息公开申请》;
证据二、被告《武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决定书》;
证据三、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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