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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给国家信访局的投诉信

2013-07-02 22:15:53 来源:冷明 浏览:9304
尊敬的国家信访局领导:
     您好!
     我是武汉市一普通市民,现在向您求助并期待您给予我确实的结论。《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第14条规定:“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故《信访条例》第十条的“应当”就是必须。然而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拒不执行第十条规定,将约访、下访算为局长接待日,拒绝公布接待日和地点。尊敬的国家信访局领导,我恳请您能够给予我一个明确的答复: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否应该公布局长接待日的时间和地点?信访人是否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贵局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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