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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会2015-11-04 11:38:0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669次
武汉市及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领导
与江汉区私房业主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约谈会 纪 要 时间:2015年10月27日 地点:江汉区信访中心二楼会议室 主持: 参加人员: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处 副处长 1人 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副局长 1人 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解私办 科长 1人 科员 1人 江汉区信访局 1人 江汉区全体私房业主 30余人 本次会议是由市、区房管局两级领导及区信访局领导与江汉区全体私房业主就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第一次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如下: 约谈首先由私房业主就落实私房政策问题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阐述。 1、政策解释权法定职责到底谁负责? 目前武汉市171号文已撤销武汉市解决私房领导小组的临时机构。根据151号文件精神,由区政府终结审批。并做好存档工作。并没有说报市房管局备案,171号文也没有重新授权市房管局负责政策解释工作。现在市局的领导意见也是说按151号文执行,也不需要往市局里备案。那么政策解释权到底需不需要通过市局。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私房改造只有“经租房”、“文革产”两大类,至于所谓“献产”、“租地建屋”等都是派生出来的,市、区两级领导应着重法定职责问题并确定下来,法定职责必须为。另外,在落实私房政策中,不能以上级领导的口头指示行事,应从法律、政策文件为依据。 区房管局领导认为,151号非常明确,2007年1号文也说解释权归市里。 市房管局领导认为,171号文撤销市解私领导小组,是根据市政府工作的需要,处理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还是由房管局负责,职能没有改变。如改造产;没超过150平方米应该还;文革产被没收应该还;没有“献产”一说,应该是属于无偿接管。同时强调,各区在政策上拿不准的疑难问题找市局一起讨论,从而否认了由区里上报市里批准的说法。同在一个城市,不能有的区里解决了,有的区里没解决。 2、政策与政策之间的连贯性,业主代表强调程序法大于实体法,并就落私中几个类型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1)私房改造起点:私改方案中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出租部分一律改造。改造的应是超过150平方米出租的部分才纳入改造。 (2)社会主义“经租房”的手续,必须是本人申请,市政府批准,并在产权证上加盖国家经租印章。没有经过任何手续把房子收走了,那属于什么性质,程序不对。 (3)是先留房后改造,还是先改造后留房。1956年公私合营是对1000平方米以上连同生产资料一并进行改造后房主自选一栋可出租也可自住。1958年根据中央二办文件, 二商办154号文规定了改造起点,省委305号文规定了先留房后改造,不够改造起点的就不改造了。 (4)侨产问题:私改方案规定,不纳入经租,只能托管。 (5)“献产”没有这一说法,实际上就是无偿接管,是无偿接管就参照“文革产”无偿接管执行。 (6)“租地建屋”这种形式是武汉市独一无二的,既然出租面积没有达到150平方米以上改造起点,就参照“经租房”来解决。 (7)根据国房21号文,1964年1月13日以后不再进行漏改补改。即使超过起点也不改造。自住房相连的小量出租房应退还。 (8)根据武革【1973】106号文,1954年《宪法》中关于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党对私房改造等提出的处理意见,劳动人民,全部退还……。 (9)武政办(1984)197号,房屋产权系两人以上共有,应分户看待。而我们业主案例却把两户产权合并改造。 (10)文革前私改留房不再进行改造。 (11)(1989)234号文未达150平方米的撤销改造,无起点改造要取消。 (12)中办发(1986)6号文指出: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3、档案问题: 档案包括四个部分,图、档、卡、册。改造不能以分户卡为依据,分户卡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根据住建部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101号文,如档案灭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房管局领导对超过150平方米以上认为全部纳入改造,非住宅实行无起点改造。是先改造后留房,或是先留房后改造问题,因武汉私改方案在先,而省里305号文在后。 对“献产”这种类型怎么操作,搜集材料报市里。 对“租地建屋”因市局4号文只是请示,如果有批复,政策层面非常清楚的,我们就照着搞。 档案情况,明确这一块按741函搞。 市房管局领导最后表态:代表市房管局,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把工作做好,说了就要负责任,敢于担当,刚才讲的几个问题,确实没有文件,但可以考虑、讨论,如托管产、无偿接管的没有文件,没有超过150平方米的改造起点,能不能参照、比照“文革产”解决,对完全符合政策的,我们卡着干嘛,那是失职,符合政策的有预算,再差钱也必须解决,对于符合政策的公不公开档案都没有很大的关系。下一步对这些诉求,不敢说完全河湖政策,肯定有些探讨的地方,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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