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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所问是理屈词穷还是故意激化矛盾?

2012-10-20 17:38:02 来源:糜晋瑜 浏览:2800

省长先生:

         您好。查询号为XXXXX的回信收到,对于市房管局答非所问的回复,感到十分诧异。下属工作人员是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还是王顾左右不言他?是故意愚弄百姓还是根本不懂政策或曲解?让这些工作人员掌握政策的解释权,矛盾只会激化,不可能化解。而政府的诚信度也只会做减法。为此我对回复提出不同的意见。

    一、信中我所提出的两个问题即1为什么市房管局不执行305号文?“已投资公私合营企业者,不另行改造”如何解释?2、1958年没有改造档案,私房怎么变为国家所有?市151号文要求区解私办“受理、调查、核实、取证”并提出初审意见,原始档案都没有,如何来进行此项工作?市房管局在回复中故意回避问题的要害部分,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吗?

二、关于1958年6月5日“武汉市私房改造问题解答”第6条即“1956年已经改造过的房主,仍留有一部分出租房屋未纳入改造者仍应继续改造。”这一解答中的关键词是56年未纳入改造部分。并非指已全部纳入改造后的留房仍应继续改造。我家属于全部申请改造后的留房属生活资料,理当不应再次纳入改造范围。

三、武汉市房管局1956年改字5024号文明确规定“房主自有自住的房屋,属于生活资料,应由房主自管,房主以自住为主,部分出租的一栋房屋,可全栋由房主自管”“房主以全部房产申请改造后,可以由他自行择留一栋为自住的生活资料”。这两条规定与“武汉市私房改造问题解答”第6条的精神是相一致的。56年漏改的要继续改造,并没有针对已全部房产申请改造后的留房58年还要纳入改造。

四、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对我党在57年至76年这20年所犯的极“左”错误作出正确结论。温总理最近在清华大学演讲中指出:我们走过”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弯路,犯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为什么房管局死抱集团的利益不放,不正视这段可怕的历史,对错误的私房“共产风”不予纠正呢?请省长督促下属作出有理有据的回复。

          此致



敬礼

                                                    糜晋瑜2012、10、20

6糜晋瑜同志:  你反映糜芝轩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已于2012年8月29日正式受理,并按《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对你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要求解决糜芝轩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二、调查情况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原江汉区民意二路158号、民主一街189号、191号、193号、195号、197号、前进一路126号房屋均系糜芝轩所有。上述房屋于1956年6月进行公私合营,合营帐号:60号,核定息率24%,前进一路126号建筑面积632.81平方米的房屋,由业主作为留房自管。1958年7月对前进一路126号房屋进行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国经帐号:785号,核定息率24%,给业主留房为前进一路126号二、三层,建筑面积469.22平方米。1965年7月再次将前进一路126号二、三层留房纳入国家经租,新编帐号:1626号。1991年6月5日经市落私办批准,撤销1965年对前进一路126号二、三层建筑面积469.22平方米房屋的改造,由于原房主不在该房屋中居住,故按120元/平方米作价收购,并由原房主按230元/平方米购买位于常码头的两室一厅(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专项住宅一套。  三、处理意见综上,我们认为您提出关于1958年《私改方案》中对1956年公私合营和1956年进行的私房出租由国家经租后的留房,在1958年是否继续纳入改造的问题。这个问题在1958年6月5日中G武汉市委对私房改造领导小组批转“武汉市私房改造问题解答”第6条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解答,即1986年已经改造过的房主,仍留有一部分出租房屋未纳入改造者仍应继续改造。故1988年7月对前进一路126号留房继续纳入改造,是有政策依据的。

根据武解私办(2007)1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  “本细则未明确处理意见的其他类别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继续按既有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的规定,因武汉市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和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以来,对1956年公私合营和1956年纳入私房改造的留房纳入改造的问题,按当时的政策是正确的。1956年公私合营和1956年纳入私房改造的留房,在1958年由于出租而被纳入改造的问题,不属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江汉区解私领导小组的答复是正确的。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内向(请填写上级单位或平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回复单位武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回复时间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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