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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管局必定会逐条回复的

2014-02-12 22:46:39 来源:冷明 浏览:2448

被申请人: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武汉市汉口高雄路166号。
行政复议请求:
1、判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未完全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予以答复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2、判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归于“咨询”违法;
3、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予以书面答复。
时 间:二0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昨天,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称:“冷明:针对你近期8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我局现答复如下:一、你在这些申请中所提的问题大都涉及落私问题,根据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规定,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二、关于原始房屋档案的查询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房屋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及其权利利害关系人可凭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查询。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根据此规定,其他相关问题你可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处当面咨询。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该《答复书》承认了如下事实: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计八份,被申请人均已收悉;2、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递交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非“咨询”,但被申请人将其归为“咨询”(《答复书》称:“你可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处当面咨询”);3、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的八份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不相同;4、被申请人已对其中两个内容作了书面答复。
由于被申请人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申请人不再对此提供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
一、 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没有一处提到“涉及落私问题,……,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故被申请人的说法于法无据;退一万步讲,即使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有这个规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该非规范性文件不可能凌驾于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上。而且该《答复书》亦未说明被申请人系依据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来拒绝履行国家法律规定其应尽的义务。不可能每一条、每一款、每一项都是被申请人的依据!故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 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系“政府信息”,但要求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咨询”。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私自归于“咨询”于法无据;
三、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被申请人既未告知申请人系对哪些申请内容进行回复,也未书面说明其理由。故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内容违法;
四、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结合信息的特点,决定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回复了申请人,证实被申请人知道应该以书面方式回复。同一《答复书》又要求申请人去被申请人处“咨询”,证实其逻辑混乱;
五、 既然被申请人认为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有“涉及落私问题,……,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这个规定,为何又让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去“咨询”呢?难道该信息属于当面可以讲出来而不能公开写出来的东西吗?只有这样被申请人才能够暗地里泄露所谓“落私”的政府信息吗?
鉴于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之规定,申请人请求武汉市法制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武汉市法制办
申请人:冷明
日期:2014年2月11日
附证据: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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