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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从来没有出台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政策

2020-10-21 13:02:58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9098
内容提要:——对全国人大法工委曲楠同志讲话交换意见之六


  
党中央从来没有出台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政策
——对全国人大F工委曲楠同志讲话交换意见之六

2019年10月在杭州召的合宪性视野下的备案审查研讨会上,曲楠同志在介绍合宪性审查标准时举例说明,文中支持经租房主丧失所有权的说法。我们对此持不同看法,在此介绍一些情况并对曲楠同志的讲话予以评述。
近年来,广大经租房业主要求撤销有关经租房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住建部推说:处理经租房问题的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不容否定。然而,当经租房权利人向住建部申请公开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时,却被拒绝,理由是涉及国家秘密。
学术界、法律界大量研究表明,住建部将公民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行为完全超出了其职权范围,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政策依据,不仅违反宪法和法律而且违反党的方针政策。
有关学者深入研究了建国以来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证实党和国家从来没有出台将城市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建国初期
1949年5月16日叶剑英发布的《北京市军事委员会布告》明确指出,“城市房屋之占有关系及由此产生的租赁关系有别于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现在不但不应废除而且应该予以合理之保护,此乃我人民政府既定之政策。政府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在本市的房屋所有权。”
1950年4月25日发布《北京市城区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对城市私有房产办理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所有权证》承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
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从1952年到1956年开展的社会主义改造,其性质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而房屋属于生活资料,不属于改造范围,中央对此有明确的政策界线规定。
1955年10月29日毛泽东在中南海怀仁堂与全国工商联执行委员座谈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时特别强调“不是生活资料,是生产资料即机器、厂房这些东西”。
1955年11月17日毛泽东审改人民日报社论《统一认识、全面规划,认真地做好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作》时写到:“要准备公私合营,逐行逐业的改造,在条件成熟后,最后达到生产资料国有化”,再次强调改造范围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1956年1月24日《中G中央关于停止动员资本家把账外资财投入合营企业的指示》规定:“我们不应当号召和动员资本家这样做,各地党委必须一律停止这种动员和号召,对于资本家相互揭发账外资财,也要以适当方式加以制止。”
1956年7月《中G中央关于公私合营企业房产估价问题的指示》规定:“对小业主房屋的处理,原则上应该从宽。关于门(厂)店不分的企业所有的房屋,除铺面、厂房、栈房作为合营资产外,其他房屋都应作为生活资料归业主所有”“凡属处理上项问题有错误、缺点的地方应该按照上述处理原则,检查纠正”。
根据中央文件和领导人讲话精神完全可以说明,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党中央关于将改造范围严格限定在生产资料范围内的政策界线是十分明确的。因此,将作为生活资料的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作法绝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政策。
三、58年大跃进时期
1958年大跃进背景下,人们错误地认为中国马上就要进入共产主义了,一切私有财产都要消灭。私房改造运动在这一时期迅速推开。关于58年大跃进,党中央的定性为:“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见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即使在这种形势下,经租房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在经租协议中,经租房主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党和国家也没有出台任何改变经租房所有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通过对于58年私房改造运动历史资料的深入分析发现,运动中真正发挥宣传鼓动作用的,是所谓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城市服务部副部长)的讲话。
该负责人讲话部分内容如下:“在当前全国社会主义革命在经济战线、政治战线、思想战线都已经取得基本上胜利的形势下,对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工作显然已经大大地落后一步。”“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完成,连城市小商小贩都已经改造了的今天,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刻不容缓了。”“如何实现房产管理工作的大跃进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是我们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该讲话将私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改造相提并论,讲到房屋所有制变更,他说:“对私有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虽然有它一定特点,但归根结底是属于改变所有制的一个重大变革。”他的讲话似乎“代表了”党的政策,公开在报纸上发表,被当作最重要政策依据。但是,这绝不能算是党的政策,因为他的讲话即不够级别也没有依据。
四、文化革命时期
1966年文化革命爆发,红卫兵造反,天下大乱,经租房主被迫将房地产所有权证上缴,一切住房一律交公,在现实生活中消灭了私房。但是,即使在这种形势下,党和国家也没有出台任何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文件。
以停发公私合营企业定息这件事为例,1966年9月24日中G中央批转国务院财办、国家经委《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指出:“关于(公司合营企业)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可见,党中央对于私有财产的处理仍然十分慎重。按照党的一贯政策,中央没有也不可有将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政策。
五、改革开放后
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左的错误,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肯定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政策,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2016年11月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将私有财产保护提到更高的位置。
六、长期以来,住建部将中央转发二办《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简称“二办文件”)作为将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政策依据。然而,有关研究人员深入分析了该文件的内容和出台背景后认为其不能作为将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政策依据,理由如下:
1.二办文件99%的篇幅分析私房占有、使用、租赁情况,提出改造形式、租金、房产管理机构等问题,说明该文件的主题是通过改变房屋租赁管理方式,整顿房地产管理市场从而解决房地产管理混乱,住房紧张问题。
2. 二办文件涉及房屋所有制改变的内容只有“在一定的时期内以给予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样一句话,既没有展开论述也没有提出所有制变更的政策法律依据以及制度安排,所以,至多算是一种设想,并不是二办文件的主题内容,更不能作为政策依据。
3. 查遍所有党史国史文献,在中央级别文件中涉及经租房所有制变更的内容,只有二办文件中的这一句话。仅仅一句话不可能构成党和国家的政策。仅凭一句话就将全国62.2万户1亿多平方米房产收归国有,更是令人不可思议。
4. 对于将私有财产收归国有这样重大问题,必然要经过党的会议研究做出决定,以决定、决议、意见、通知等正式文件发布,而二办文件只是一个中央转发文件,不能构成党的政策级别的文件。
5. 经过对于二办文件出台历史背景研究,更有学者提出疑问,中央二办是党中央工作机构,分工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方面的政策研究和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与城市私房改造并不沾边。为什么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工作的部门发了一个城市私房改造文件,这不能不使人对二办文件产生质疑。
6. 研究者查阅了大量的权威机构(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当代中国研究所、中央档案馆等)编辑出版的文献资料,包括《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党的文献》《中国GCD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以及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陈云李先念邓小平薄一波杨尚昆彭真等)文选、文集等,特别是领导人年谱、日记是记载领导人日常工作中讨论批阅签发文件过程的详细档案。这些文献资料中大量记载了当年中央重要会议内容和中央文件起草讨论酝酿签发过程,但是,在这些文献记载中,没有找到关于二办文件讨论产生签发过程的记载。在上述所有文献中,没有关于私房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部分的记载,更没有将经租房收归国有的定论。
7. 二办文件中关于逐步改变经租房所有制的提法,与党的一贯政策相违背,与该文件出台时期,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界限文件规定相违背,超出了社会主义改造政策范围,违反宪法和法律,当然不能作为党的政策依据,不代表党的政策。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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