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租与定息的区别
2020-07-30 12:30:24 来源:权利和义务 浏览:2193次
“定息”与“定租”的区别
“定息”与“定租”对应待遇不同、福利不同、性质不同的房屋。要区分清楚不被搞混乱,是1958~1976年“经租房”业主维权的前提。 住建部(85)87号文件将“公私合营”与“国家经租”捆绑在一起说事,搞乱“定息”与“定租”两者区别,意在混淆視听。因此,属于1958~1976年“经租房”业主定要注意将此两者切割,坚决彻底划清区分开来,否则引来麻烦。 区分“定息”与“定租”两者的关系,需要业主对1958~1976年“经租房”历史概况要全面掌握了解,不断丰富自己的综合知识,不能凭自己想当然意气用事而给人以口实。 如何对“定息”“定租”两者进行区分?笔者对此简单地谈谈自己看法: 前者(“定息”) 从“公私合营”利润分配中来,经“清产核资”程序产生的;后者(“定租”) 从“国家经租”业主私房租金分享来,“以租定租”又被有意规避了“清产核资”程序。没经过“清产核资”程序,属程序违规,也就是程序违法,直接导致违宪。 “清产核资”与否,是检验“定息”、“定租”两者的分水岭,违规、违法、违宪 “三违”与否,以此为界!两者造成待遇不同,福利不同,性质也就不同,经济决定性质,也区分性质。可见, “定息”不是“定租”,“定租”也不是“定息”。有人硬要将两者互为代替,实质是别有用心。因此,私房业主及其后代本身就不要将两者叫错或叫反了。任何人不应更不能张冠李戴乱喊乱叫。 1958~1976年“经租房”没有经过“清产核资”,也就不存在对房屋价值的确定,确定不了价值的房屋以什么价格进行“类似赎买”呢?“有市无价”“赎买”,显然“类似”不了。 此外,计算“定租”的“以租定租”计算公式,只与房子使用权(租金全额)发生运算关系,根本沒有与房子产权(估价)发生关联,也就是说产权(估价)没有参与运算,没有发生关系。住建房管部门凭什么“赎买”了1958~1976年“经租房”业主房子产权? 住建房管部门一手操作,程序违规,行为违法,性质违宪的 “三违”行为就是实施“掩盖”的具体行为。 再次重申强调并请记住:历史上“公私合营”的“定息”是经过“清产核资”程序的;“国家经租”的“定租”是没经过“清产核资”程序的。针对房屋生活资料改造这事件本身就是扩大化恶果,是“左”倾路线(分子)十(法盲)违法行为的大冤案。 所谓的“经租”、“托管”、“代管”、“文革产”…等等五花八门、乱七八糟的名称就是把简单的事复杂化,以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1958~1976年“经租房”业主要不停地呐喊:把我1950~51年新政府换证登记的房子归还给我! 感谢 @西北风、@南海一礁 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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