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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私房遗留问题只依据政策,不依法.这句话说明什么?

2014-11-10 12:30:14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183
市房管局阮巡视员说“解决私房遗留问题只依据政策,不依法”,这句话说明什么?
2014-08-03 16:43:11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066次
2014年7月31日上午在市房管局信访接待室,阮巡视员在面对私房业主提问时回答道,“解决私房遗留问题只依据政策,不依法”。话未落音就遭到业主们的强烈反对。他说的这句话有依据吗?两个字:“没有”。中办发【1980】75号指出,“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两个“必须”彰显了党中央落实私房政策的决心。阮巡视员估计没有阅读此文件,否则不会信口雌黄,信口开河了。
“解决私房遗留问题只依据政策,不依法”的潜台词是执行政策可随心所欲,政策的解释权在他们手里,权力又不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能为老百姓办事吗?绝对不可能,只能产生腐败。下面仅举几个案例来证明他们依据政策是假,维护集团利益是真。
私房业主xxx家原有房屋面积900多平米,1956年国家经租500多平米,家有人口29人,留房面积424平米。文革挤占134平米,后来为接管。前几年该房屋遭火灾需重建,私房业主要求恢复接管时的房屋结构,房管局的答复是,要他写息诉罢访保证书,对历史遗留问题不予追究。
私房业主xxx家原有房屋面积90多平米,其中门面房27平米纳入非住宅改造,前几年拆迁还了一套81平米的公房,私房变成了直管公房,从中渔利。
以上两个案例还不能充分证明他们依据政策是假,往下看,武汉市58年私改方案规定留房不超过20平米,后在89年234号文规定为10平米,伸缩性是不是太离谱了。
湖北省委305号文规定“留房后不够改造起点者,原则上不进行改造”。武汉市房管局执行的是先改造后留房。该文还规定“已投资公私合营企业者,不另行改造”。 武汉市房管局执行的是留房二次改造,与民争利。这就是他们“解决私房遗留问题只依据政策,不依法”真实写照,政策可以随意改动,法不可违。
阮巡视员还在会上说“社会主义改造成果不可否定,在党的11届6中全会已作结论”。我在这里要问阮巡视员,作为一位局级官员是没有认真读文件,还是移花接木故意忽悠百姓?我们来看看11届6中全会决议第9条“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利是辉煌的”。这个决议并不是肯定1958年的私改成果,而是对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的肯定。
在结束这篇文章的时候,我不想用“依法治国”等传统官方词汇,人们已经习惯听这些多年了,其实真正的法治的含义是没有例外,是不给例外的。换言之,法律对落私工作没有特殊照顾。“解决私房遗留问题只依据政策,不依法”的奇谈怪论,可以休矣。
糜晋瑜20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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