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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私房维权业主写给习总书记的信}

2013-02-18 20:32:51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481
内容提要:附: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全国第一届依法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研讨会组委会重要通知

请习总书记为全国百万户老百姓依宪作主

——反映1958年“经租房”历史积案问题紧急信

习近平总书记:

您好!在喜迎全国两会召开、百姓参政建言之际,全国第一届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研讨会参会全体人士通过学习十八大精神和您关于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的一系列讲话后,大家备受鼓舞,一致表示要直接给您写信,反映1958年经租房历史积案的问题,并提出我们的建议与诉求。

【一】“经租房”的由来

“经租房”产生在极左的1958年大跃进时代,当时全国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凡超过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例:北京市区超过15间,上海市区超过150平方米】,由政府统一经营租赁管理,这类房屋即叫“经租房”。政府每月给经租房产权人原房租的20-40%,称为“定租”。私房产被经租在全国范围内,以大跃进的速度,以大规模运动的方式,在极短的时期内,就完成了这项工作。全国共“经租“了百万户左右,房屋面积达1亿多平方米。“文革”中,在房管部门“红卫兵”的勒令下,迫使经租房产权人将房地产权证上缴,并停发“定租”至今。

【二】私房“成”公房“,严重违反1954年—1982年宪法。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后,城乡建设部陆续出台了(1982)445号、(1985)87号、(1987)575号、(1989)431号等多个文件,这些文件说经租房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完全违背了1954年—1982年宪法,违背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的精神。建国以来我国所有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都有如下明确规定:

【1】1954年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1975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3】1978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4】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5】2004年宪法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33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严重的违宪问题已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近10多年来,全国各地的经租房产权人及其继承人不断上访依法维权,而且很快形成了群访,各地纷纷组成了各种类型的讨房群体,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不断上访。政府有关部门则对此采取应付、推诿、廻避、敷衍、漠视、截访等手段来对待,有的甚至使用暴力。并严密控制舆论,不许媒体报导“经租房”的问题。尽管如此,全国还是有不少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不少有良知的律师也在为经租房产权人挺身辩护,申张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出台了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问题不予受理。法院的这个文件使全国百万多户经租房产权人及其继承人走司法渠道上访维权处于“告天天不灵,告地地不应”的境地,并使宪法的实施造成了很大的阻力,进一步加剧了全国性经租房的社会问题。

【四】经租房问题既然无法廻避,还是尽早解决为好。我们建议:

1.中央组织专门机构,对“经租房”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和研究,了解真实情况。对有关“经租房”的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查。

2.组织宪法界、法律界相关部门、律师和产权人代表等各界人士,召开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听证会。制订详细的、全面的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政策性文件.

【五】我们的诉求:

1.原房在或不在首先对经租房产权人或继承人进行以产权转移为中心的确权事项。

2.按市场经济原则针对原房的不同情况,经与确权后的产权人协商采取多种方案妥善解决。

3.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和院落土地是过去房主花钱购买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应是无偿的而应是有价的。,政府应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

4.有的省市特别是沿海省市,华侨的经租房获得发还,港澳台和知名人士在大陆的经租房也获得发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经租房发还不能搞双重标准。

我们知道您日理万机,但“经租房”的问题是依宪行政大事、国家人权大事、民生权益大事、也是社会维稳大事、更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依宪治国,体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的诚信大事。望您高度关注,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尽快解决这一半个多世纪的历史遗留的积案问题。



顺致崇高敬礼!





全国第一届依法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研讨会

各省、市、代表人士联合签名:

2013年 月 日
 

本次会议组委会代表:景星

电话:13366299277

邮箱:13366299277@163.com

传真:010-8791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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