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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落实私房政策的权力牢牢关进制度的铁笼里

2013-02-16 14:45:42 来源:糜晋瑜 浏览:2547

    看了市房地局2011年5月30日关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材料后,心中感到诧异和不解。撰写材料的作者口味咋这麽重?其上欺骗领导,下污蔑百姓,说什么“相关部门对无理闹访人员无有效处理措施”分明是把上访人员推到政策和法律的对立面,有意混淆矛盾。

   “情况汇报”总结了落实私房政策四种基本情况,其中第一种“是重新处理1958年前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推F社会主义改造成果”。这熟悉而又陌生的措辞在“文革”时期经常听到,在当下的法治社会是要真凭实据的,不能随口胡咧咧。

    1956年武汉市房地局5024号文明确规定“房主自有自住的房屋,属于生活资料,应由房主自管;房主以自住为主,部分出租的一栋房屋,可全栋由房主自管。”1958年湖北省委305号文规定“已投资公私合营的企业者不另行改造”。请问:为什么将公私合营后的留房又纳入改造?1958【私改方案】有规定吗?是谁在违反政策?是谁在推F社会主义改造成果?

   关于私改档案至今不解密。业主想了解私改档案的真相都是一种奢望。档案有还是没有,对房地局有利的有还是对业主有利的没有,掌握话语权的人心里很清楚。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原始档案都没有,就凭掌握话语权的人说什么“当时情况就是这样,改造了就改造了”这一句话能使人心服口服吗?

     制度的铁笼才能关住权力的猛虎。制度包括两层含义:浅层是指规章、守则、即那些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条条款款;深层是指能保证这些条款坚决实施的组织体系,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能相互制衡并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在落私问题上谁来监督房地部门?对权力而言,没有监督的制度,是欠缺的制度,没有制度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房地部门是典型的例证。它掌握政策的解释权,可以在落私问题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房地部门在制度上就有问题,所以关不住权力的猛虎,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私房业主上访也就正常了

                             糜晋瑜20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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