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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

2014-01-08 08:11:4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353

申请人:冷明;性别:男;年龄:

被申请人: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武汉市汉口高雄路166号。
行政复议请求:
1、判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违法;
2、责令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之规定公开“局办公室负责人名字的记录信息”的政府信息。
时 间: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因私设“信访处”,后被责令将其“信访处”合并到被申请人的办公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之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贵局内设机构‘办公室’负责人名字的记录信息。”被申请人称:“有关你提出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已多次明确告知,你家私房不属于私房历史遗留解决的范围。关于你想了解有关办公室情况,我局在接访你的过程中已多次口头告知,如还有疑问请到我局群众来访接待室当面向工作人员咨询。”
申请人认为:
一、 申请人是向“贵局”提出申请,并未说过“我局”,难道申请人会像被申请人一样脑袋被门夹了说“我局”吗?被申请人的答复证实被申请人的玩忽职守和马马虎虎的行政水平;
二、 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申请人家族房屋1971年被武汉市房管局私下变更、被武汉市房管局抢夺产权的事实,而被申请人在未审查过申请人家族房屋是否应该解决的情况下,如何得出“你家私房不属于私房历史遗留解决的范围”的结论呢?证实被申请人暗藏私货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答复书》的胡说八道和狗屁不通;
三、 申请人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而非“想了解”!证实被申请人的胡编乱造;
四、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称“我局在接访你的过程中已多次口头告知”,相信是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实的。也证实其已“多次口头告知”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五、 被申请人原“信访处”的“处长”系张国安先生,号称“正处级干部”;而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办公室”的负责人系余琍主任。现在“信访处”已被强令合并进“办公室”。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谁主管和负责“办公室”工作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确认张国安先生是否系合并后的“办公室”一把手关系到被申请人是否依法行政、申请人是否能够依法维权的实际。相信贵厅不可能再依据未经备案审查的非规范性文件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来拒绝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六、 申请人提出的是信息公开申请,并非信访事项。也不存在所谓的“咨询”。被申请人提到的“咨询”,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厅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主张。
此致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人:
日期:2014-1-8
证据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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