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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5条,元芳,你怎么看?

2013-01-12 18:21:31 来源:糜晋瑜 浏览:2244
《办法》已于2013-1-10起实施。“经租房、文革产”被列入可补偿也可不补偿的范围,要看房管部门的脸色。使人百思不得其解,就此提出本人的看法:

  1.《办法》中“托管、代管”可依法,而“落私产、文革产”则要经房管部门决定。托、代管房有法可依,“落私产、文革产”就无法可依吗?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除1964年9月国家经租房不能继承的批复,又如何理解呢?房管部门是依附在58年以后左倾房产政策上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将“落私产、文革产”纳入直管公房范畴,有的以福利房名义分配,有的被出租使用权,再有的制假档案,隐瞒事实真相。它怎么能公平、公正地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它凭什么权力来决定?权力寻租现象绝不能出现在落私问题中。

  2.151号规定,区解私办负责受理。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决定权在区人民政府,怎么在《办法》中是由房管部门决定呢?

  3.所有的私房诉求者的回复都是《落私办、解私办》印章。房管部门并没有留下什么痕迹。

  4.由此看来,无论是“落私办”也好,“解私办”也罢,统统都是拖而不办的机构,真正的始作俑者是房管部门,政府的151号文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糜晋瑜

                                                    201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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