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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错罪之有,要“训诫”??
2012-09-26 17:50:31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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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冷明向市房管局提出两点要求:1恢复局长接待日;2、公开落私专项资金1.26亿并指出151号文是非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设机构“信访处”。这可不打紧,捅了房管局的天花板,惹恼了局里的头头脑脑,“建议属地公安部门对此依法训诫”。请问冷明的投诉行为真的有明显的干扰和危害特征吗?我们不妨探讨一下,恢复局长接待日制度是原来就有,为什么不坚持?国家总理在百忙之中都接待上访人员,局长为什么不可以?国家三项经费都要公开,落私资金为什么不能公开?151号文是非规范性文件,它只是内部的工作方案,没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再说“信访处”是不在编,也是实事求是。“训诫”的含义是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合理的诉求说成是有明显的干扰和危害特征,要依法“训诫”,文革中的“打棍子、扣帽子”是不是又要在房管局死灰复燃?
糜晋瑜 20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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