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业主向湖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成功
2013-04-20 17:42:44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283次
内容提要:注意湖北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行政抗诉书
鄂检行抗(2013]7号
胡德宇因与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武昌区房管局)不履行准予查询、复制房屋档案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行终字第179号
行政裁定,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抗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1年5月5日,胡德宇等人联名向武昌区房管局邮寄“申请书”,要求查阅和复制其祖遗的房地产档案。次日,武昌区房管局向胡德宇等人宣传了《档案法》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告知胡德宇等人每周三下午为此类问题的专门查询接待日,部分申请人当场填写了《房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但胡德宇仅被允许查询有关电子记载信息,并未查询到有关原始凭证。
另据法院审判卷宗记载,武汉市武昌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 007年11月1 3日对胡德宇的回复意见表明:胡德宇要求查询复制档案信息的房产于l958年因出租住宅面积超过改造起点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留房61.87平方米。1966年10月留房交公,1982年根据武政(1981)38号文件留房已发还。
法院审判卷宗还记载,武昌区房管局在《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档案资料”是否可以公开查询的情况说明》中摘取温州市房产管理局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中的一段文字,即建设部对该局关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档案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作出答复,确定申请的内容为国家秘密,属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和范围。
2011年7月20日,胡德宇以多次向武昌区房管局提出查询、复制房产档案的请求,武昌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武昌区房管局依法履行职责,准予胡德宇查询、复制其法定继承的房产档案;由武昌区房管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1年9月14日,武昌区法院作出(2011)武区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认为:武昌区房管局是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的查询是其法定职责。胡德宇要求查询复制档案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原后长街41号,该房屋原系胡俊才、柯柏珍所有,1958年6月该房屋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现胡德宇因要求查询、复制房地产档案与武昌区房管局发生争议,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胡德宇可向本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胡德宇的起诉。
胡德宇不服该一审裁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行终字第179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武昌区房管局是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接受申请人的查询是其法定职责。涉案房屋于1958年6月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胡德宇要求查询、复制的涉案房地产档案属于历史遗留和落实政策的房地产档案,因此引发的争议属于历史遗留和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原审法院据此驳回胡德宇的起诉并无不当。胡德宇可向本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胡德宇的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行终字第179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是指因房屋或土地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引起的权属争议。而本案诉讼系胡德宇“认为武昌区房管局未对其履行查询、复制房屋档案的法定职责”导致其房产信息知情权受侵害而引起行政争议,并不属于因房屋、土地权利义务变化产生的权属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现有法律并未对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房屋性质作出排除或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下,胡德宇要求查询、复制其祖遗房产档案信息的诉请,依法不受房产性质的影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应当受理。且胡德宇在起诉时并未提出要求解决祖遗房产权属问题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仅需围绕武昌区房管局是否准予查询、复制房产档案信息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两审法院均以本案“争议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而裁定驳回起诉显然适用法律错误,且超出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行终字第179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院印)
20l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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