糜晋瑜:“解释权”,可不是随便说说
2011-11-28 20:38:1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562次
周局长:
你好。
市解私办的官员在检查工作会上说,我们不管56年只管58年,符合改造条件就要改造。此言差矣。虽然政策的解释权掌握在你们手里,老百姓只有“被解释、听话”权利,但当下政府很智慧,政务都公开了,在透明的政策面前,可不能随便说说。我在这里提几个问题,请您帮助解释。 一、1956年是不是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如果是,那为什么在市回复中将我家全部房产及厂房申请公私合营这一重要历史事实给抹掉了呢?这是尊重历史吗? 二、58年湖北省委305号文明确规定:“已投资公私合营的企业者,不另行改造”。政策明摆着怎么又不按照政策落实呢?解私办的官员说,改造了就改造了,市文件在前省文件在后,执行市文件没有错。这是什么逻辑?按照他们的说法省文件明确规定的这一条又有什么意义呢?市151号文件的指导思想“按照政策、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可以随意违背吗?讲诚信,首先政府得诚信,社会才诚信。 三、1958年6月5日中G武汉市委对私房改造领导小组批转“武汉市私房改造问题解答”如下:“第6问:1956年已经改造过的房主,仍留有一部分出租房屋,未纳入改造者,应该怎么办?答:1956年已经改造过的房主,仍留有一部分出租房屋,未纳入者应继续改造。” 以上一问一答已经说得很清楚了:1956年未纳入改造的出租屋,在58年发现了应继续改造。我家的房屋是在1956年全部纳入改造后的留房58年再次被改造不应纠错吗?一部分未纳入和全部纳入。这是有严格的政策区别。一问一答已涉及到1956年,解私办的官员怎么能不管呢? 四、1958年市[私改方案]从头到尾没有规定改造后的留房继续改造。市政办{1984}197号文明确规定:“文革前私房改造自留房屋应发还产权”这又如何解释呢?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是什么?矩又是什么?那就是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是每个守法公民公民和行政机关学习和遵守的。 政策的透明度越高,对掌握“解释权”官员们要求也越高,因为老百姓变得不那么听话了,其实应该是好事,社会进步了,老百姓独立思考能力增强了,愚民政策行不通了。 市民糜晋瑜 20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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