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为让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成为清水衙门而努力

2014-07-03 08:00:38 来源:冷明 浏览:2441
《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433号规定:“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维持现状”、“ 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词语,理论上来讲是武汉市房管局不可逾越的红线、必须完成的任务。然而,这个红线对该局却形同虚设,这个任务也从未做过。或许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个任务。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在财政部眼里是“房产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眼里系“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按照规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只是这类房屋的管理者,并非所有者,但该局将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变卖、收益和受益,从未“维持现状”,从未“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从各房产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可以清楚的看到,在该局的领导下如何将这类固定资产逐步变换成为流动资产,又如何变换为部门的开办和福利资金。某市级领导对我说:如果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属于国家所有,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仅仅只是一个管理者,则该资产属于政府所有,也就是该资产在市房管局的某一个荷包里,不论他们从衣服的上荷包换到下荷包,但终归在他们身上。不可能玩去玩来,玩不见了。相信在习总书记的英明领导下,我们一定会看到这些资金是否依然存在,如果没有了,自然有人会为此承担后果!
作为该项资金的管理者,自己又私自变成为所有者,成为武汉市各政府部门里最大的“土豪”。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可以用其来支付年终奖之类的费用。据不可靠信息来源,去年年底,武汉市房管系统除江岸、硚口区外,均领到了……(此处省略三字),据称,数量…呵呵,你懂得!
为了让土豪变成清水衙门,我依据《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433号规定,向该局提出如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贵局管辖内“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从未按建房[1995]433号的要求向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统计汇总的法律依据。
我也会向武汉市国资委提出类似申请。
在此也恳请武汉的朋友留意一下,该局还有什么收费项目是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相信在我们的监督之下,该局一定会成为清水衙门的。
相关评论
姓名:*
  联系QQ:
  邮箱:
  个人主页:
评论:*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最近更新
钱志铭先生的维权日志
全国千百万“国家经租房”权利人致十三届全
武汉市民糜晋瑜先生给市长的信
武汉闵小莲的检举控告信
武汉市市民糜晋瑜 先生向武汉市市长提出的咨
武汉市武昌区刘建军给包案区长胡建的一封公
武汉市民糜晋瑜给武汉市长的一封信
党中央从来没有出台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政
私房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部分吗?
谈最高法文件清理结果的鉴定标准
定租与定息的区别
谈经租房政策的两个核心文件
最高法院判例: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不宜强求
向武汉市人民政府反映“关于祖宅土地房屋权
1.26亿的前世今生

赞助商链接

点击排行
冷明的部分博客
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
给武汉市《市长信箱》的建议
依法申请对规范性文件--最高院法发〔1992〕
武汉老年讨房团呼之欲出☆☆☆
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递交给国家信访局的投诉信
评阮竹青的谬论之一
党中央从来没有出台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政
这样的规定不会就这样寿终正寝了吧。
武汉市房管局的《答复书》?求助信?
涉及“落私”文件及法律汇编
解读武汉市房管局官网上关于“解私”的一篇
武汉市信访局负责《市长信箱》的工作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