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阮成发主任一定会给我答复的
2013-10-22 21:29:3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375次
尊敬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阮成发主任: 您好! 我是武汉市一普通市民。我向您请教如下一个简单的问题: 2013年01月10日武汉市开始实施《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按规定该《办法》必须在武汉市人大备案后方能生效,故此我认为已经备案。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可以向市人大提出备案审查申请,因此2013年01月10日我向市人大递交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备案审查的申请,市人大F规工作室综合处(备案审查处)的领导在接到我的《申请》后对我承诺说“过年后(即4月份)给我书面答复”。然而,4月没有给我具体答复内容,原因为“刚刚过完年”;5月份没有具体答复内容,原因为“办事人员到党校学习”;6月份没有具体答复内容,原因系等待市法制办的意见;7月后无法给予具体答复内容的原因千奇百怪,如人大常委会正在审理、等待批准、办事人员不在,现在干脆连说法都没有了,每周我到市人大去,都被要求填张表但没有任何结果。 尊敬的阮成发主任,您是市人大的主任,武汉市民在此恳请您过问此事,给予我一个明确的说法:是否应该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如果进行了审查,是否应该给予我一个明确的答复并告知我:我申请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应该进行修改?期待您的指示。谢谢! 此致 敬礼 武汉市民 日期:2013/10/22 联系方式:
附: 《依法申请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进行审查》
申请所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申请审查文件:《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过时间:2012年09月24日 实施时间:2013年01月10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或者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二)省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范围。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有权审查的上一级或者本级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有权审查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作为湖北省武汉市常住居民(公民),我有权书面要求湖北省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我审查结果。
要求审查的内容: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 我认为存在有如下错误: 一、《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 错误所在:《实施办法》未涉及房管部门未依法托管、代管的房产,也未提出如何处理的办法,对房管部门未依法“托管”、“代管”的房产,难道就这样灰飞烟灭了吗? 二、《实施办法》规定:“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 错误所在:以前的“落私”工作,以及现在的“解私”工作并非房管部门一家决定。以目前的将党中央的好政策落实到实处的“解私”工作为例,不论是市“解私”办公室或区“解私”办公室,都有其上级----“解私领导小组”。“解私领导小组”成员由各行各业的人士、官员参与,房管部门的人员仅仅占到总数的十分之一。而最终决定是否发还又由区政府决定。故《实施办法》认为“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与事实不符、与政策不符。 三、《实施办法》规定:“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 错误所在:落私产、文革产如果属于应该发还的,就必须按党中央的好政策办事,而非仅仅只局限于“公有住宅房屋”。此项规定于情于法与理与政策都说不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我申请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进行审查,要求依法纠正《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错误及违法之处,也期待湖北省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就上述问题给予我书面答复。
申请人: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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