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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告

2014-07-12 18:10:3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920

专题报告
关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
此问题由来已久,根据其发生在不同的政治运动时期,分别称为文革房、私改房、托管房等等。其中关于文革房党中央国务院早有专门文件可以遵循。(见中办发【1980】75号文件,附于后)。文革产在北京、广州等市已按该文件精神全部发还。唯独本市,因没有忠实地执行上述党中央的政策而遗留下来的文革房积案,成为矛盾的焦点。
早在2006年之前,市房产局多次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解决历史遗留的私房问题,势在必行,根据上访户业主诉求统计,总共须要1.8亿元资金,请求市政府拨款并且作出了自已具体的工作方案,表示出愿意解决这个问题决心。“2008年,市级财政共安排资金12600万元,专项用于解决我市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该项资金列入了2008年市房产管理局的部门预算。”(见附件:市财政局对冷明的回复)
令人十分遗憾的是,钱到了账之后,市房产局的原来传统的落私办公室已不存在;而武汉市“解私” 办更是有名无实,实际并不存在。没有机构;这个钱1.26亿就完全由个人支配了。
据我们了解,直到现在,这笔宝贵的专项救济资金还剩佘8000万元没有用完。漫长的6年时间,钱不用完、亊不解决,辜负了党和政府的重讬和百姓的希望!擅自澈销由党中央在全国统-布署的“落私办”,人员调离,印鉴封存;对上级汇假报,说是:“文革房早就100%的解决了。”以此邀功请赏个人得到晋升;对下则是,将所有上访者拒之门外,说是“所有个案都由区里调察、取证、审核、批准。报市局备案”(张国安语)完全不作为和滥作为!
市房产局不作为和滥作为,还有更深层次的利益因素。
房产局在收房子的时侯,打的是“国家”改造接管的招牌,神圣不容抗拒。真是国家收走了我们的房子吗?非也。据我们在国资委了解,国资委从来不管这一块,也就是说没有一栋私房进入国资委管辖范围。以财政局为代表的国库,也从来没有房产部门上缴的房产经营收入。可见并不是国家拿走了我们的私房。亊实也证明,所有被非法没收的私房,如今都掌控在全市各老街的房管所和各区的房产集团公司手中,并为其经营牟利,这个收入是相当巨大的。难怪与其它政府职能机关相比,房产局的福利及灰色收入,对外保宻;外人仅知道该部门富得流油而矣。这就是市房产局多年顽固地拖延不退还掠夺私房的原因。为了小团体利益,他们不惜对抗中央政策,或者对政策加以变通:把“返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变为強行低价购买。不办任何法定手续,说买了就买了,就算落实了、结案了。粗暴地侵犯群众利益。因此造成积案如山,上访不息!可见房产系统本身—市房产局、各区局、各区房产集团公司、各街房管所,形成了-个利益共同体。这就是许多教授学者们所指出的:特殊利益集团。这个既得利益集团,阻碍了我国继续进-步地改革历桯。正如党中央所说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将改革深入进行下去。就必须铲除社会上各种类型的特殊利益集团。这是党中央的决心,也是我们的希望。
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途径:
1、深层次改革,将1980年开始的原房产公司实行的政企分离改革进行到底。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房产管理局突出执行房产登记机构的职能;对于作为企业的房产公司,例如硚房集团公司则要清产核资,以资抵债,以房抵房,还清历史旧债.对于硚房集团公司来说,这旧债不过是小菜一盏而已,剩下的大量的房产交由国资委管理。解散亦政亦企的各区各街的房产公司和房管所,走企业改制的道路。
2导入第三方以体现公平公正。
因为房产部门正是这类私房案件的始作俑者、侵权得利方。因此向他们写申诉,请他们解决问题,是违背常识的。铁的现实无情的证明了这条法学原理。在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上,他们既然是运动员,就不可兼任裁判员。因此必须有第三者介入。上海的经验是组成律师小组作为第三方参与审判:河南巩市是由法院院長为首组成信访法庭解决此类案件.
3走司法途径
武汉市的各级法院都依据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对如此类案件拒不受理。(这个解释与中办发[1980]75号文冲突)但在这个司法解释之后,最高法院又有可以受理的函件,说明法院有选择权。其它大城市如南京就受理了全国著名大案:李白后人的房产案。就证明这个22年前的司法解释,不是绕不过的障碍!在依法治国的大针方针下,走司法途径维权,追求公平正义是我们共同的选择。
张国纲201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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