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专题报告

2014-07-12 18:10:3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813

专题报告
关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
此问题由来已久,根据其发生在不同的政治运动时期,分别称为文革房、私改房、托管房等等。其中关于文革房党中央国务院早有专门文件可以遵循。(见中办发【1980】75号文件,附于后)。文革产在北京、广州等市已按该文件精神全部发还。唯独本市,因没有忠实地执行上述党中央的政策而遗留下来的文革房积案,成为矛盾的焦点。
早在2006年之前,市房产局多次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解决历史遗留的私房问题,势在必行,根据上访户业主诉求统计,总共须要1.8亿元资金,请求市政府拨款并且作出了自已具体的工作方案,表示出愿意解决这个问题决心。“2008年,市级财政共安排资金12600万元,专项用于解决我市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该项资金列入了2008年市房产管理局的部门预算。”(见附件:市财政局对冷明的回复)
令人十分遗憾的是,钱到了账之后,市房产局的原来传统的落私办公室已不存在;而武汉市“解私” 办更是有名无实,实际并不存在。没有机构;这个钱1.26亿就完全由个人支配了。
据我们了解,直到现在,这笔宝贵的专项救济资金还剩佘8000万元没有用完。漫长的6年时间,钱不用完、亊不解决,辜负了党和政府的重讬和百姓的希望!擅自澈销由党中央在全国统-布署的“落私办”,人员调离,印鉴封存;对上级汇假报,说是:“文革房早就100%的解决了。”以此邀功请赏个人得到晋升;对下则是,将所有上访者拒之门外,说是“所有个案都由区里调察、取证、审核、批准。报市局备案”(张国安语)完全不作为和滥作为!
市房产局不作为和滥作为,还有更深层次的利益因素。
房产局在收房子的时侯,打的是“国家”改造接管的招牌,神圣不容抗拒。真是国家收走了我们的房子吗?非也。据我们在国资委了解,国资委从来不管这一块,也就是说没有一栋私房进入国资委管辖范围。以财政局为代表的国库,也从来没有房产部门上缴的房产经营收入。可见并不是国家拿走了我们的私房。亊实也证明,所有被非法没收的私房,如今都掌控在全市各老街的房管所和各区的房产集团公司手中,并为其经营牟利,这个收入是相当巨大的。难怪与其它政府职能机关相比,房产局的福利及灰色收入,对外保宻;外人仅知道该部门富得流油而矣。这就是市房产局多年顽固地拖延不退还掠夺私房的原因。为了小团体利益,他们不惜对抗中央政策,或者对政策加以变通:把“返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变为強行低价购买。不办任何法定手续,说买了就买了,就算落实了、结案了。粗暴地侵犯群众利益。因此造成积案如山,上访不息!可见房产系统本身—市房产局、各区局、各区房产集团公司、各街房管所,形成了-个利益共同体。这就是许多教授学者们所指出的:特殊利益集团。这个既得利益集团,阻碍了我国继续进-步地改革历桯。正如党中央所说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将改革深入进行下去。就必须铲除社会上各种类型的特殊利益集团。这是党中央的决心,也是我们的希望。
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途径:
1、深层次改革,将1980年开始的原房产公司实行的政企分离改革进行到底。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房产管理局突出执行房产登记机构的职能;对于作为企业的房产公司,例如硚房集团公司则要清产核资,以资抵债,以房抵房,还清历史旧债.对于硚房集团公司来说,这旧债不过是小菜一盏而已,剩下的大量的房产交由国资委管理。解散亦政亦企的各区各街的房产公司和房管所,走企业改制的道路。
2导入第三方以体现公平公正。
因为房产部门正是这类私房案件的始作俑者、侵权得利方。因此向他们写申诉,请他们解决问题,是违背常识的。铁的现实无情的证明了这条法学原理。在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上,他们既然是运动员,就不可兼任裁判员。因此必须有第三者介入。上海的经验是组成律师小组作为第三方参与审判:河南巩市是由法院院長为首组成信访法庭解决此类案件.
3走司法途径
武汉市的各级法院都依据法发[1992]38号司法解释对如此类案件拒不受理。(这个解释与中办发[1980]75号文冲突)但在这个司法解释之后,最高法院又有可以受理的函件,说明法院有选择权。其它大城市如南京就受理了全国著名大案:李白后人的房产案。就证明这个22年前的司法解释,不是绕不过的障碍!在依法治国的大针方针下,走司法途径维权,追求公平正义是我们共同的选择。
张国纲2014.7.12





相关评论
姓名:*
  联系QQ:
  邮箱:
  个人主页:
评论:*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最近更新
钱志铭先生的维权日志
全国千百万“国家经租房”权利人致十三届全
武汉市民糜晋瑜先生给市长的信
武汉闵小莲的检举控告信
武汉市市民糜晋瑜 先生向武汉市市长提出的咨
武汉市武昌区刘建军给包案区长胡建的一封公
武汉市民糜晋瑜给武汉市长的一封信
党中央从来没有出台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政
私房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部分吗?
谈最高法文件清理结果的鉴定标准
定租与定息的区别
谈经租房政策的两个核心文件
最高法院判例: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不宜强求
向武汉市人民政府反映“关于祖宅土地房屋权
1.26亿的前世今生

赞助商链接

点击排行
冷明的部分博客
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
依法申请对规范性文件--最高院法发〔1992〕
给武汉市《市长信箱》的建议
武汉老年讨房团呼之欲出☆☆☆
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评阮竹青的谬论之一
递交给国家信访局的投诉信
党中央从来没有出台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政
武汉市房管局的《答复书》?求助信?
这样的规定不会就这样寿终正寝了吧。
解读武汉市房管局官网上关于“解私”的一篇
涉及“落私”文件及法律汇编
{征求意见稿} {私房维权业主写给习总书记的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