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八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负责人,包括应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因此,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条件就是符合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任意一款内容。
很多条件都是非常容易创造出来的!比如:10人以上共同诉讼案件; 比如:一审无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且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等。
条件是创造出来的,路上走出来的。
附: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对于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数量要求出庭应诉或者参加庭审旁听: (一)一审无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且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10人以上共同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案件; (四)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应诉机关认为需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