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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武汉市房管部门的“万能告知”的应对方法

2015-04-22 09:12:24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013
 
最近,武汉市各区房管局在接到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马上屁颠屁颠的跑到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去请示,拿到一种“万能告知”给申请人。《告知书》的大意为:“XXX:你XXXX年XX月XX日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以前武汉市房管部门采用的《告知书》为:“你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当他们第一个“万能告知”被武汉市的私房业主穷追猛打寿终正寝之后又想出来的一个损招。当房管部门还沉浸在洋洋自得的喜悦中时,我们已经可以给予他们迎头痛击了。
针对这样的“万能告知”,我们可以采用的应对方法为:
一、 继续提出申请。即: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贵局判定申请人提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标准的记录信息。
(注:就是要求公开房管部门依据什么判定我们提出的申请属于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标准,如果没有这个标准,则房管局部门的说法和做法违法);
2、 提出“咨询性申请”:贵局将咨询申请人提出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归于“不属于政府信息”,敬请贵局告知申请人提出的“不属于政府信息”的申请内容属于什么?
(注:业主可以选择一个提出,也可以同时提出。这样一个案子变成三个案子了。)
二、 行政诉讼。陈述意见为:
《告知书》的告知内容于法无据,理由如下:
1、 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证实其文化程度连小学生都不如。姑且不谈被告作出的“告知”内容是否合法,被告所引用的《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在“告知”后引用,其引用内容与被告的“告知”内容无关。被告的“告知”证实其“告知”内容狗屁不通,不知所云。
(作者认为:一般情况是:有“因”才有“果”。按理如果房管部门将《告知书》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你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在因果关系上还有可能说得通顺一点,被告连因果关系都弄不清楚就作出这样的“告知”可笑、可悲。作者在此非常自信的认为,即使房管部门按照作者的思路作出修改,依然存在着致命的错误。(如果拿到上述语序的业主可以将上述理由作为陈述意见)
2、 《告知书》中,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既然原告提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论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的规定予以答复。即:“(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告的“告知”是在第二十一条以外私自新增加的一条答复方式,证实被告的行为违法,理应纠正。
3、 《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授权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申请内容属于政府信息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予以判定,而是要求被告就原告提出的申请予以据实答复。被告只能在有、没有、不存在等框架内进行答复。被告私自对原告提出的申请内容属于或不属于“政府信息”予以甄别和判断违法,理应纠正。
4、 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也必定会被记录和保存下来,原告申请的内容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告拒不公开相应政府信息违法。
……………….
其他内容根据各案情况分别应对。
以上观点供武汉市的业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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