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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法院和江岸区法院,利用已失效的法发(1992)38号文件,(附件10)打压依法求诉的案件,他们的不受理行为是否违法?

2013-05-28 20:04:4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341


报 告


武汉市法院和江岸区法院,利用已失效的法发(1992)38号文件,(附件10)打压依法求诉的案件,他们的不受理行为是否违法?

 请武汉市检察院调研检查 此案.


现就此案提出以下问题,尽情检察院调研检查后在网上公开回答。

1、我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武汉市法制办,不受理我的复议申请(见附件8、9),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7条(附件4)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诉讼,这是不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见附件12)所规定的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敬请回答是或不是)

2、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3条(见附件6)是不是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不受理此案,是不是违法办案?

3、其98条(见附件7)规定最高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以前与有关单位联合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应按本解释执行。这是不是说,92年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不适用于本案,因为他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33条相抵触。以上情况江汉区法院的立案庭认同了(附件5),但江汉区法院和市中院行政庭的两位主审法官夏俊和余汉平却裁定不予受理(附件1和2),请问他们是否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33条、第98条,是否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11条之七?

以上问题敬请调研检查后,在网上公开回答。

此致

武汉市检查院 敬礼

公民 陈志先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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