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回忆录  

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知道自己该干什么?

2015-04-13 09:21:54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303

行政起诉状

行政诉讼请求:
1、判定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未就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如实答复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撤销被告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责令被告立即就原告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相应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由于被告无端地将原告家地处汉口车站路的房屋(车站路现32号、34号)“已解决”给他人,原告向被告提出信访事项申请,要求被告按信访程序纠正其错误,将原告申请落实政策的房屋归还给原告。被告2015年1月12日给予原告《回复》声称:“根据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程序规定:你应持申请人和代理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房屋产权来源的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辖区解私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申请表》。”既然被告要求原告找“到房屋所在辖区解私办提出书面申请”,原告遂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公开“贵局具体履行‘解私’工作职责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的记录信息。”稍后,被告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冷明:你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我局具体履行“解私”工作职责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记录信息。 现答复如下:根据《建办厅函(2008)741号》复函的规定,你所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原告认为:既然是被告让原告去找“解私办”的,且所述是事实,则被告的《回复》不是说鬼话吗?
鉴于被告未向原告公开本应由被告主动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请求。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原告:冷明
2015年04月13日
附:
1、 被告2015年3月31日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 被告2015年1月12日制作的《回复》;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评论
姓名:*
  联系QQ:
  邮箱:
  个人主页:
评论:*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最近更新
钱志铭先生的维权日志
全国千百万“国家经租房”权利人致十三届全
武汉市民糜晋瑜先生给市长的信
武汉闵小莲的检举控告信
武汉市市民糜晋瑜 先生向武汉市市长提出的咨
武汉市武昌区刘建军给包案区长胡建的一封公
武汉市民糜晋瑜给武汉市长的一封信
党中央从来没有出台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政
私房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部分吗?
谈最高法文件清理结果的鉴定标准
定租与定息的区别
谈经租房政策的两个核心文件
最高法院判例: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不宜强求
向武汉市人民政府反映“关于祖宅土地房屋权
1.26亿的前世今生

赞助商链接

点击排行
冷明的部分博客
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
给武汉市《市长信箱》的建议
依法申请对规范性文件--最高院法发〔1992〕
武汉老年讨房团呼之欲出☆☆☆
关于撤销“落实私房产权通知书”的决定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递交给国家信访局的投诉信
评阮竹青的谬论之一
党中央从来没有出台将私有房产收归国有的政
这样的规定不会就这样寿终正寝了吧。
武汉市房管局的《答复书》?求助信?
涉及“落私”文件及法律汇编
解读武汉市房管局官网上关于“解私”的一篇
武汉市信访局负责《市长信箱》的工作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联系邮箱:lengming@126.com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hinahouse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