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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知道自己该干什么?

2015-04-13 09:21:54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159

行政起诉状

行政诉讼请求:
1、判定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未就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如实答复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撤销被告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责令被告立即就原告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相应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由于被告无端地将原告家地处汉口车站路的房屋(车站路现32号、34号)“已解决”给他人,原告向被告提出信访事项申请,要求被告按信访程序纠正其错误,将原告申请落实政策的房屋归还给原告。被告2015年1月12日给予原告《回复》声称:“根据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程序规定:你应持申请人和代理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房屋产权来源的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辖区解私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申请表》。”既然被告要求原告找“到房屋所在辖区解私办提出书面申请”,原告遂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公开“贵局具体履行‘解私’工作职责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的记录信息。”稍后,被告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冷明:你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我局具体履行“解私”工作职责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记录信息。 现答复如下:根据《建办厅函(2008)741号》复函的规定,你所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原告认为:既然是被告让原告去找“解私办”的,且所述是事实,则被告的《回复》不是说鬼话吗?
鉴于被告未向原告公开本应由被告主动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请求。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原告:冷明
2015年04月13日
附:
1、 被告2015年3月31日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 被告2015年1月12日制作的《回复》;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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