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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对法发【1992】38号文进行审查

2013-04-21 15:58:0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327
依法申请对法发【1992】38号文进行审查
申请审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注: 以下简称38号文)
发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1992年11月25日
申请人: 公民张国纲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武汉帀汉正街门面私房,在文革时期,不认房屋所有人,即不认我房主,被无偿接管-案。曾经行政诉讼和民亊诉讼均被武汉市区、市和省高院裁决:不受理、不立案。裁决依据就是38号文第三条之规定。法条全文如下:
“三、凡不符合民亊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亊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戓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一龙挡住千江水。这条规定将所有的文革时期前后的无偿接管即非法没收私房的案件,挡在了法律之外。而文革时期及其前后的政治运动,曾经大量的接管了私人住宅私房。由于这类案件,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被迫走上痛苦而漫长的信访旅途。
更有甚者,因为从何时算起称为历史、何时不算历史,谁来规范法院该不该受理,就成为问题。因此武汉市在改革开放之后的1985年还在强行低价收购私房,以历史遗留为保护伞,胡作非为。申请人的案件就是实例。
该条文最后-句是“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有关部门是谁?只要深入-问,问题就出来了。
房产案件当然首先是属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实际上我们也是找他们申诉的。我找武汉市桥口区房产局上访得知,这些被侵占的私房,有的被拆除了,有的没有拆除或即将拆除的房子都被“保管在”相对应的房产公司手中经营牟利,如桥口房产局属下的桥房集团公司。这类公司政企不分,显然是房产局的灰色财政口袋。从政治高度、政策角度来看应该好解决,从道义上说,“别人的房子还给别人。”(前总理朱RJ在武汉龙王庙视察时说过。)天经地义好解决的案件。但是如果从经济角度来看,这得花多少钱哟。这样我们的案件无形之中就卷入到钱与法的较量之中!无意中造成政府职能部门与上访房主的利益之争。
我们同时发现这有关部门原来就是案件的被告。所有的收房案件,无一不是当时的房管所、房产公司策划和经办的。房产管理部门通过豋记机关的职权,擅自更改房屋权属档案,既不经过原房主知情、认可;也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不办任何法律手续、就将上访者私房改为了公房。“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实际上就是告知其找,案件利益相关方、案件的始作俑者和侵权得利方申请解决。这就成了原告的案件找被告解决。显然这条规定有悖法学原理。
申请人通过自身经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申情对规范性文件法发【1992】38号文进行审查,请求人大F工委本着科学发展与时俱进的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护私人合法房产合理回归!以维护社会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请。
同时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问题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此呈
全国人大F工委
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F官

武汉市讨房上访户、原汉正街693号房产所有人
国纲私房维权网版主 张国纲 2013.3.27
联系电话 1303514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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