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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怎样将湖北省住建厅列为被申请人的。

2014-01-19 18:47:46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184
内容提要:明天邮寄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冷明;个人信息:略)
被申请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行政复议请求:
1、判定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答复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
4、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审核已经做过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改正错误。
时 间:二0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对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未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符合落实私房政策解决范围的私房业主的房屋,原房在的是否发还原房”的信息而在被申请人进行的行政复议(证据一:鄂建复决字[2013]27号)。被申请人称依据武汉市的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的规定维持了武汉市房管局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查证了234号文件的标题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证据二),涉及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仅仅只是“落私”工作的一部分,而且该文件就是“非规范性文件”(证据三)。既然被申请人能够用非规范性文件来维持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义务,自然有这样的依据,否则“依法行政”就成为空话。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贵厅可以依据武汉市的一过时的且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一致的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的规定而免除武汉市房管局信息公开职责的法律依据。”(证据四)。2014年1月17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2014年1月15日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据五)。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于法无据,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称:“本机关认为,您所申请的内容实质上是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建复决字[2013]27号)的异议,而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的内容。”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现在是针对被申请人在作出决定时所依据的方式、法条而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于“依法行政”是被申请人必须遵守的、不折不扣执行的,故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必定是有法可依的。现在申请人找不出被申请人行政时所依据的法律而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因此,“适用依据正确”就是被申请人必须遵守的。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就是一非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规定:“十、非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形式发布,但其内容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涉及了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或由其上级机关建议制定机关自建议之日起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武政办[1989]234号这个非规范性文件既涉及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又对行政相对人有普遍的约束力,被申请人据此维持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公开其依据有法可依!此外,申请人曾因武政办[1989]234号文件的效力问题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求证,该办给予申请人答复为:“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的管理,防止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将行政机关公文分为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并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你申请中提到的供行政机关内部掌握的文件,属于非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订的文件,无论是规范性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能以内部掌握的文件为依据,拒绝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证据六),故被申请人的答复明显与国家的法律、省政府的规定相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让被申请人明示其在行政复议中运用非规范性文件作为维持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行政行为时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王顾左右而言他于法无据。
另外, 对被申请人的“决定”不服,申请人已经按照被申请人的告知在规定时间内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经行使了被申请人建议的“法定救济权利”和“救济途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未就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内容予以公开政府信息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依法向湖北省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湖北省法制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湖北省法制办公室
申请人: 冷明

日期:2014-01-19
附证据:
证据一、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建复决字[2013]27号;
证据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89]234号;
证据三、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函复》;
证据四、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证据五、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证据六、湖北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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