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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了半天,28号文件又是个非规范性文件

2013-04-23 12:55:5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392

中G武汉市委办公厅文件

武办发[2006]28号

签发人 朱毅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有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G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1月20日

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G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中办发(1980)75号)、《建设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城住字[1985]87号)和(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建住房[2005)226号)精神,为了妥善解决我市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房产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各区政府,市法制办,市公安、监察、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信访局,市城投公司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房产局办公,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市级管辖范围内私房历史遗留案件的办理,指导各区、协调各部门做好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工作。各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管辖范围内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建立责任制度

    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仍然按照<中G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上海经验,开创武汉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新局面的决定)(武发(1997)6号)明确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城市管理体制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市区分工管理的通知)(武政办[1998]37号)精神,采取以管辖范围负责,分级分工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政府和市城投公司对原下放的市直管公房产权,若涉及按政策规定应解决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分年度、分阶段地纳入目标管理,切实抓好落实。

三、区分情况,严格执行政策

(一)处理社会主义改造私有出租房(以下简称“经租房”)遗留问题,应严格按照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精神处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二)处理“文革”中被政府无偿接管私房(以下简称“文革产”)遗留问题,应严格执行中办发[1980]75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的通知) (武政[1981]3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的通知》(武政(1982)81号)精神,对原房屋已拆除而又未处理结案的,采取实物补偿(以经济适用房或二手房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经市、区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机构审查,确属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经租房”,应实事求是按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原房屋还在的,发还房屋产权并负责腾退新租户(指房屋接管后,由房产部门或单位调整安排入住的住户及有偿购买使用权的住户);原房屋已被拆除的,对原房屋产权人按以下标准,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货币化补偿标准:一等甲砖结构每平方米3000元;二等乙砖结构每平方米2800元;三等丙砖结构每平方米2500元;四等丁砖及丁砖以下结构每平方米2300元。

    实物补偿方式:以等量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进行产权置换,相差的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相互结算。

(四)已按政策规定处理结案的“经租房”、“文革产”等私房问题,不再重新处理。

(五)原房屋产权发还给业主后,对承租该房屋的新租户,按其合法承租使用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0元的标准,予以货币化补偿后腾退房屋;也可由新租户与房屋发还后的产权人双方协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回购,回购后的房屋产权为区属直管公房,承租户享有继续承租权,并按规定向房管所缴纳房租。

    对腾退房屋后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新租户,经调查核实后,允许其不参加摇号直接购买经济适用房;生活特别困难且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发还房屋产权与腾退新租户应同时进行。

    对房屋产权已发还给原业主的,该房屋在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以前已承租的老租户,实行带租户发还,由老租户与房屋业主重新建立租赁关系,不在腾退补偿处理之列。

(六)属于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范围的房产不再作为改制成本注入改制企业。已将此类房产作为改制成本注入给企业的,在批准将房屋产权发还给私房业主时,区政府可按改制时的房屋评估价值对改制企业进行经济补偿,也可将此项资金对业主进行补偿。

(七)公房经营管理部门对属于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范围的房产不再办理分户、过户、使用权转让、公房出售等手续。

(八)对已作发还决定的私房及托、代管房产如遇拆迁,应对产权人和承租人按“双重补偿” 的办法给予补偿,即由拆迁人对产权人按100%给予补偿,并对承租人按80%给予补偿。其费用允许开发、建设单位列入拆迁成本;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旧城改造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要将按“双重补偿”标准解决“带户发还”的承租户问题作为供地条件之一,供建设单位参加供地挂牌交易竞标时考虑。

四、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资金,按照“纳入计划、市区共担、分年实施、分类处置”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3年内落实到位。

五、建立、健全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审批制度,确保有关问题的处理定性准确、政策相符、结果公正。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做到公正、廉洁、高效,自觉接受群众及监察部门的监督。

六、各区政府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出发,高度重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并经劝阻无效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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