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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武汉市人民政府反映 "关于祖宅土地房屋权属问题" 的行政事项

2019-12-04 20:14:56 来源:华人私房维权网 浏览:1918
向武汉市人民政府反映“关于祖宅土地房屋权属问题”的行政事项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我们是武汉市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新中国成立后,在50年代—6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我们颁发了《房地产所有证》或《土地房屋所有证》。此证是已经过武汉市政府依法登记、公告、换证、确权的。此证在登记簿和证中所记载的宗地、房产是我们私有财产,我们对此证从未办理过转给他人的任何交易、转让、等手续,我们的祖宅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保护的;我们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所有证》或《土地房屋所有证》同样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规定:“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从而释明政府给我们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或《土地房屋所有证》至今依然有效。
具体反映“关于祖宅土地房屋权属问题”的行政事项
一、2018年6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一则消息“武汉市直管公房拟全部划转至各区政府,划转的市属直管公房房屋所有权应登记在区人民政府名下。历史遗留托代管产房屋(权属应归托代管房屋原产权人)一并委托房屋所在区人民政府管理。”房管局定性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私房划转至谁的名下?私房部分利害人分别在2017年、2019年向所在区国土部门提出查询所属私房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该部门以无信息告知和以其他理由告知。今年8月我们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于9月作出回复“你所反映的是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请向房管部门咨询”
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主体,在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原则或“地随房走”原则,其源于房产与地产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回复》将落实私房政策问题,排除 在职权范围之外明显不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函〔2016〕106号规定“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就继续做好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作出部署,明确要求“今年要大力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登记机构、登记薄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根据总体工作安排和当前工作进展,部研究制定了《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计划安排》,现予印发。”登记机构、登记薄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核心,我们的私产在登记簿册有没有被转移的记录?
二、《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房(1995)433号]“(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上述通知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被“国家经租”的私人出租房屋不是同一产权类型,仅仅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同时明确,前者应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而经租房“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仅从法理上讲,私房的产权并没有转移。
综上所述,我们祖宅私房权利人,基于祖宅、房屋的法定权利,我们向市政府表明态度如下:
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组织在没有征得祖宅权利人同意及未依法办理合法、合理手续的情况下皆无权对我们合法享有的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房地产所有证》或《土地房屋所有证》所记载的宗地、房产,假借交易、使用、转让、征收等任何形式进行变相违法的不动产登记。违者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必须予以法律追究。望市政府对此问题尽快给予回复。
此致。


年 月 日


市祖宅利害关系人查询申请回复:(见附件)
附件:《祖宅权利人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告知书统计表》
联系人:糜晋瑜 身份证复印件
电 话:13807168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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