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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0-12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2010-04-16 23:19:5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668
          (1989年10月12日)武政办〔1989〕234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和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计委、市房地、财政局,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内部掌握执行。

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其成果应予巩固。但是由于当时工作经验不足,加上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我市存在一些错改、未按规定给房主留自住房、未按规定发定租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遗留问题,认真落实私房政策,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 对在城区的建筑面积未达到一百五十平方米的私有出租住宅(包括共有、共同经营的房屋)的改造,以及未出租的非住宅私有房屋的无起点改造,应予撤销。   

二、纳入改造的私房的定租,应从当地开始进行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止。对在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纳入改造未发定租或发放定租时间很短的私房由改造私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公司一律按五年补发或补足。   

三、对在进行私房改造时未按规定留给自住房的房主,包括当时在外地而在一九六六年九月底以前迁回居住的房主,应按其当时的家庭人口每人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补留自住房。 改造非住宅用房,不补留自住房。   

四、 按上述规定撤销改造和补留给房主自住的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妥善处理。   

(一)房主现仍住用全部或部分原来的房屋,可以退还原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房主现不住用原来的房屋。不予退还产权,由国家按房屋造价折旧作价收购其应退住房;房主现在租用私房或确实无房居住,可在国家作价收购应退住房后,向我办申请出资购买面积大体上与应退住房相当的落实私房政策专项住宅;房主无力购买住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我办调查核实,可以租用落实私房政策专项住宅。   

(二)由于城市建设或危房改造等原因,原来的房屋已被拆除,按有关规定由我办作价补偿。   

(三)除经过修建增加面积或改变结构增值较大的房屋以外国家统一经营管理房屋期间的房租收入和支出,均不再结算。   

 五、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应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不开新口子,不作公开宣传,采取申请一户,查实一户,处理一户的方法,由各区落实租房政策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我办审批。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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